拉兹的权威论题

在《 关于权威的几个问题 》中,我提出权威的基本结构是:权威代理我们建立心灵和事物之间的信念这个中介。权威是中介概念,或者说是辅助性概念。权威的性质是具有某些特征的事物,而不是我们的信念。对权威这一事物 2 的信念和对任何事物 1 的信念,本来是没有任何差别的,但当两组事物和信念以诉诸权威的情形遭遇,就有了各自的角色和功能:权威是比我们自己亲历而为更有可能正确产生或标示关于事物 1 的信念的事物 2。因此,诉诸权威,就是用对事物 2 的信念 2 来服务与对事物 1 的信念 1,就是确认一种能够最有可能产生或标示正确信念的性质的事物,换言之,确认一种内涵实体。而要确认这一点,如同确认任何一个具有某种性质的内涵实体,需要经历一个经验探究的过程。

将以上理解权威的一般论述与拉兹有关权威的一般论题对照,我们发现,它们在概念的一般结构上是差不多的。以下表述,我使用的是叶博士的论文《 为服务性权威观辩护:三个批评及其回应 》中的表述。

  • 独立性条件(IC):在权威指令关涉的那些事务上,遵从正确理由的价值应胜过个人自治,服从权威要比个人自治更重要、更好。

  • 通常证成论题(NJT):一个人对他人拥有权威的通常方式是,假如权威的受众接受该权威的指令具有约束力,并试图遵循该指令而不是遵循那些直接适用于他的理由,那么,该受众就是更地遵循了适用于他的行动理由(而不是权威的指令本身)。

  • 依赖性论题(DT):权威要实现帮助我们遵从正确理由这个目的并不容易,它不能凭空发布指令,必须要考虑相关的各种因素、依赖相应的背景性理由才能做出正确的决定。所有权威指令的做出应当基于已经独立适用于指令受众的理由,且这些理由与指令所涵盖情形下受众的行动相关。

  • 优先性论题(PT):一旦满足条件 IC 和 DT、NJT 两个命题,权威即完成了自身的正当化,此刻其发布的指令就能给予受众服从义务。权威要求行动这一事实就成了权威指令受众的行动理由,这一理由不是附加到评估如何行动时所依赖的相关理由之中,而是要排除和替代那些相关理由。

拉兹这里的“理由”对应我们的“事物”。换言之,在拉兹的权威概念的结构中,心灵所要把握的对象是理由。可能对于拉兹来说,理由是行动最充实和完满的基础,只是拥有对事物的一般信念还不足以决定行动。这是一个暂时无关紧要的细节。现在让我们分析拉兹的各个论题。

(1)IC 实际上是一个规范性条件(或者我也愿意称之为“逻辑条件”)。这是一个可以理智直接建立和把握的命题,它可以成为一个如下形式的三段论的大前提:

对于特定事务,

大前提:如果服从权威更,那么应当服从权威,

小前提:对于特定事务 x,服从权威确实更

结论:应当服从权威。

(2)NJT 是有关 IC 的经验性条件。NJT 本身的证成需要经验性的事实依据,仅仅是理智上把握是没有意义的。如果 NJT 不能被证成,则 IC 是空洞的。

(3)DT 是权威自身在为权威受众决定行动理由时所自行依据的理由,这些理由可能不是权威受众亲自是否行动时所依据的理由,但会是相关的。我倾向于认为,DT 是一个相当多余的论题,至少对于权威受众来说。权威如何能够为权威受众更好地决定行动的理由,这一点权威受众不可能知道也无没有必要知道。如果 DT 完全被权威受众所明白,那么权威自身也失落了。

(4)PT 是有关权威对权威受众主张服从义务的论题。按照拉兹的设想,一旦满足条件 IC 和 DT、NJT 两个命题,权威即完成了自身的正当化,此刻其发布的指令就能给予受众服从义务。因此,权威就为权威受众的行动提供了优先性理由,超越权威受众自己的行动理由。

在所有以上论题中,NJT 是最不成问题的,因为它构成了我们的权威概念的核心,尽管我们后面会看到,把其中的“好”换成“正确”会更准确。拉兹的整个权威论题最严重的问题出现在 IC 和 PT:

第一,IC 作为一个规范性条件,需要相当强力的道德能力才会有效果。说它对道德能力的要求特别高,是因为,一旦接受和遵循它,对于行动者的实践影响是极其重大的,因为接受 IC 所产生的服从权威的先决义务,则会产生权威施加的一系列后续义务。不是所有人都能认识到 IC,就如认识到任何一个真正的价值或者规范那样。但由于 IC 对道德能力的要求特别高,即使认识到了 IC,也可能不接受 IC。换言之,一个人相信乃至承认,没有什么理由能够是他相信,不服从权威比服从权威更,或者说,服从权威的理由是压倒性的,那么他仍然有可能不服从。即使把他称之为不合理性的人,他仍然可能继续这样。

第二,PT 的驱动力量是所有拉兹权威论题中最弱的,或者说, 是最不可靠的。拉兹认为,一旦 IC 和 DT、NJT 等命题都满足,则权威被正当化。这样一个说法是是权威论题的一部分吗?我认为不是。它是一个有关权威的论题,是向人们提出如何对待权威的要求。在权威论题内部,不存在正当化这个问题:全部权威的论题在于,假如有权威,且假如有理由相信服从权威比不服从权威更正确地回应理由,则应当服从权威。“权威”的确立和“应当服从权威施加的义务”是相当不同的事情。前者由 NJT 完成,后者由 IC 完成,但 IC 相当成问题。用于对抗 IC 的理由是相当多的,因为 IC,联结着 NJT,其根据在于,服从权威比不服从权威,更有可能正确回应理由,而不是更。IC 不能独占“好”这个价值,因为一个意志论者会认为,即使 NJT 成立,即,即使服从权威比不服从权威,更有可能正确回应理由,那么自主而不是服从,仍然是更的,即使相对不那么可能正确回应理由。IC 实在太强了,要求独占“好”。这是一个规范性条件,甚至是一个绝对律令式的条件。PT 则要求独占“正当”。在这里,“正确”、“有理由”、“好”、“重要”、“正当”、“有义务”等等根本规范性词汇的使用是相当混乱的。

在我看来,有关权威的论题应当局限于如下推理:

(1)假设我们想要正确回应理由;

(2)假设有一种东西,服从它提出的要求,相对于直接回应理由,最有可能正确回应理由,则它是权威;

(3)那么我们有理由服从权威。

(3)中是“有理由”而不是“应当”(或更强的意义,“有义务”),而这个理由不在权威自身提供的理由范围之内,它是一个处理权威的理由而不是权威自身提供的理由。我们有理由服从权威,是因为我们有理由正确地回应理由。仍然,再一次地,我们不应当服从权威,如果我们虽然想要正确地回应理由,但更想自己回应理由,或者更想通过公共程序来回应理由的话。正确不是唯一的价值。

由于以上缘故,任何权威自身都不能提供理由要求服从的义务。权威只是回应理由的一种可能方式(最可能正确回应),但不是唯一可能的方式。对拉兹权威论题的诸多批评,实际上集中到拉兹界分权威概念的起点:没有这样一个理由,能够让我们把正确回应理由视为最好的。

区分“正确”和“正当”是必要的。这是为什么我反对权威施加义务得到正当化这样的说法。我已经指出,这个正当化不是权威论题的一部分,而如果要成为它的一部分,就得在一开始开始使得“正确”独占“正当”或“好”的位置(先不论“好”与“正当”的竞争关系)。想一想,5 岁的小孩很想要买一个玩具枪,但其监护人则认为,不买玩具枪对他来说一个正确的决定(或者你愿意说,“更正确”)。但正确回应理由,不是唯一被视为“正当”的事情,因为完全可以想象另一个人向其监护人说:“尽管你替孩子做一个正确的决定很重要,但也许让他自己来做决定更重要,因为就算这个决定是错误的,却会是正当的。”

在一个民主社会,哲学王这样的人是不会受欢迎的,即使人们相信,服从哲学家而不是亲自决定,是最有可能正确回应理由的,然而,让大家公平公开地回应理由,即使不那么正确,会是更正当的。正确与正当、正义、公平等等价值,不是同一的,没有理由相信,前者会压倒后面所有价值,或者说,吸纳融合后面所有价值。

所以,正当化不在权威论题的范围之内,权威仅仅提供了“正确回应理由”这样一个理由。对拉兹权威论题的所有主要批评归根结底反映了一个问题:拉兹的权威概念实在太强了,很难说它是我们实际拥有的权威概念。我们实际拥有的权威概念,核心内涵是,有某些东西能够比我们亲历而为更正确地回应理由或者更正确获得关于特定事物的信念。但还有比“正确”在重要性上不相上下的价值被我们所珍视。因此在一开始我们就不会得出拉兹这样的权威概念:服从权威会比不服从权威,更好(除了我们最终决定实践服从权威,使用什么溢美之词都不为过)。如果好是一个绝对价值,没有给如何对待权威留有余地,那么权威当然可以发号施令,且公平、公开、民主、程序等等价值都得让步。但是很显然,而且完全可以想象,在我们的实践中,许多重大的实践,不是朝着更正确这一方向努力的,而是朝着更公平等方面努力的。

在叶博士为拉兹权威论题的辩护中,他似乎认为,正确回应是压倒一切的理由。他甚至毫不怀疑,哲学王的正确决定会比一个民主决策的不那么正确的决定更正当。很难想象,这样一种权威概念,如何能够配的上“服务的权威观”这个名字?但问题在于是不是有这样一种理由?我认为没有。由于我们不会有正确回应是压倒一切的理由,所以我们也就只会有工具性的、辅助性的权威观,因此民主、自由、公平、正义等彼此交织的理由是对于权威而言竞争性的概念,它们不可能被吸纳入权威概念。人们实际拥有一种什么样的权威概念,是一个事实;很显然,柏拉图哲学王式的权威概念,不是现代人普遍实际拥有权威概念。

2022 年 2 月 10 日
南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