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觉在罗尔斯正义论内部的地位

John Rawls
John Rawls

在《正义论》中,直觉在“两个原则”的证明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罗尔斯认为,我们都实际持有一些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其中一些是可以称之为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深思熟虑的判断(considered judgements)。比如,我们普遍认为奴隶制是不正义的,我们认为社会合作利益的分配不应当是任意的,我们认为社会的首要原则应当是平等自由的人们共同同意和选择的原则,我们认为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和社会利益的交易等等。这些就可以被称为我们有关正义的直觉。这些直觉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可更改的,它们构成了我们思考正义问题的“确定之点”(fixed points)。但是这些直觉之间是有矛盾和冲突的地方的,而且更为重要的是,我们无法给这些直觉排列一个前后一致和融贯的顺序,以权衡它们,在它们发生冲突时,也无法有一个清晰的标准来决定哪一种权衡是比其他权衡更好的权衡。如果我们能够得到一组前后一致和融贯的正义原则,就有望解决这个难题。这些正义原则是我们持有如此这般的关于正义的直觉的系统说明:我们持有如此这般的关于正义直觉,表明了我们持有如此这般的正义原则(我们在下面会看到这个表述只符合一种对罗尔斯正义论中直觉的地位的理解)。

原初状态就是这样一个思想程序,通过考察其中的人们都会选择什么样的原则来作为社会的首要原则——我们就成功把这些散乱的直觉给组织起来。原初状态是一个反思装置,输入我们关于正义的直觉,输出我们持有的正义原则。这个反思装置的“内部结构”是一些关于选择社会首要原则的合理限制条件,这主要是关于进入其中的个体是什么样的哲学解释。这些哲学解释集中体现在“无知之幕”冠名的各种对选择主体的知识、性格和理智的设想和限制。

当我们建立起一种原初状态的哲学解释,也就是一种关于原初状态是怎么样的特定描述后,我们现实中的每个人都随时可以进入这个反思装置中来探询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原则。不过,开动和运行这个反思装置需要一定的方法或者说程序,而它就是所谓的“反思平衡”。当进入一个特定的原初状态中,我们会得到一些原则,将之与我们关于正义的直觉对照。一种对原初状态的特定的描述要起码合格,就得使我们在其中会选择一些“有意义的”原则来。所谓有意义的原则,就是不与我们关于正义的直觉大面积冲突的原则,或者至少不与我们最无法放弃的直觉冲突(不可否认,各个直觉观念的稳固程度是不一样的)。一个极端的例子是,如果我们选出的原则认为“奴隶制是正义的”,那么这一原则就是没有意义的。于是我们需要调整我们关于原初状态的描述,然后,再次尝试得出一些原则来。

这就执行了一次反思平衡程序。在满足得出起码有意义的原则的条件下,也就是满足提供基本合理的原初状态的描述的条件下,在后续过程中,我们常常是在两端进行调整的:我们把从原初状态中得出的原则与我们的直觉对照,如果它们冲突(可以设想,在开始的很长一段时间内,尤其会是如此),那我们要么修改原初状态,以使其得出更符合现有直觉的原则,要么修改我们的部分直觉,以使得我们最终持有的直觉与当前得到的原则更符合。如此可能需要经历一些反复,最终达到这样一个思想状况:所得出的原则和最终持有的直觉相当一致,以至于任何一方都没有明显的力量驱使我们修改对方。此时,我们就达到了一定的反思平衡状态。

以上是一个粗略的勾勒,而实际情况要比这复杂一些,甚至可以说不是这样。这根本上取决于我们如何理解直觉与原则的关系。

在这里,我们需要考察的第一个问题是:为什么反思平衡的调整涉及了直觉、原初状态和原则三方呢?这就要理解原初状态和原则之间的关系。

  1. 原初状态是被实际持有特定直觉的人所主动构想的,它的目标是得出一组原则,使得这些原则充分反映了我们本来实际持有的直觉。
  2. 我们是实际持有一定的直觉的,这个事实决定了我们不可能构想一种原初状态,它得出完全反对或者严重违反我们直觉的原则。
  3. 因此,似乎一开始直觉是确定的,而原则是未知的,这就决定我们必须暂时假定,原初状态和原则必须是一种“背靠背”的关系,对于我们输入的直觉,有什么样的原初状态构想,就会输出什么样的原则来。因此,要求修改原则等于要求修改原初状态。
  4. 但是,直觉自身是无法说明自身的,而原则也不能在没有直觉作为参照时获得意义,因此原初状态又不是被动的原则生产机器,不只与原则处于“背靠背”关系中。虽然说特定原初状态得出特定原则,但在原则和直觉之间的对照只能是没有第三方或者说超越它们的标准或根据的对照,于是,我们不能直接说,直觉是原则裁判者,或者原则是直觉的裁判者,我们只能说它们彼此是对方的裁判者,至少在达到一定的反思平衡之前是这样。

通过以上四点的考察,我们对第一个问题的简单回答是这样的:在反思平衡程序执行过程中,原初状态一侧的直觉和另一侧的原则,同时对原初状态施加力量,迫使原初状态更改内部结构(表现为对它的特定描述),以使得原初状态尽可能地符合自己这一边。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明白,在直觉要求更改原初状态的内部结构这一侧,其根据是,如此这般的原初状态决定了如此这般的原则,但这个原则不符合直觉,因而这个原初状态不符合直觉;在原则要求更改原初状态的内部结构这一侧,其根据是,有如此这般的直觉决定了有如此这般的原初状态,但这个直觉不符合原则,因而这个原初状态不符合原则。可以看到,每一侧都假定了原初状态和对侧的“背靠背关系”,而同时主张自己与原初状态的关系并非“背靠背”的关系。可以示意如下:

  • 直觉一侧:直觉 → 原初状态-原则
  • 原则一侧:直觉-原初状态 ← 原则

我们必须意识到,原则和直觉有冲突对于原则和直接两侧来说是共时和相互的,只是对于它们各自而言,这却是不同的事实。为了理解这一点,我们可以做一些思考。似乎,根本上,如果没有直觉,我们就建立不了和启动不了这个反思装置,也就不会有整个思想过程。但这绝不意味着我们因此就没有持有任何原则。我们不做任何的精致反思也知道我们实际持有某些正义原则,只是我们暂时不能提出关于它们的清晰表述。

那么,第二个问题就是,原则和直觉,到底谁支配谁呢?如果直觉支配原则,我们就说,原则是用来为我们的直觉提供一个前后一致和融贯的说明的,这种说明的根据是直觉,而直觉不可能有更高的根据,即使有,它也不会在这个反思程序得到。如果原则支配直觉,我们就说,原则致使(cause)直觉,正因为我们有如此这般的原则,才使得我们对一些事物是正义的还是非正义了有那样一些具体的直觉,原则是这些直觉的根据。这就像概念是经验的根据一样,比如,因为我们实际有“老虎”的概念,才能捕捉到老虎个体,从而获得关于老虎的经验。

这就引发了第三个问题:我们想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将直觉主义贯彻始终呢?还是想要一种建构主义理解?一种贯彻始终的直觉正义理解将坚持直觉在整个正义理论中的基础地位,所谓通过反思平衡在两端调整,应该被理解为是直觉这一侧施加主动的力量,要求原初状态能够充分将直觉给表现出来,其结果就是一组原则,是对直觉的说明。这样,上面所谓原则一侧的力量,实际来源是直觉。一种建构主义理解将坚持原则在整个正义理论中的基础地位,通过原初状态我们是想要探究关于这些直觉的根据,而不是说明。在探究原则的过程中,表面上直觉建立了原初状态并启动了反思平衡程序,实际上这是原则的暗中力量导致的。我们一开始弄不清楚我们的原则,不意味着我们没有原则,且不受原则支配。有这样的直觉就是有原则和受原则支配的证明。这样,上述所谓直觉一侧的力量,实际来源是原则。

第四个问题,也就是最后一个密切相关的问题:反思平衡程序确切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启动的?这当然不能仅仅在原初状态内部探究。这个问题取决于我们对上面三个问题的全面思考。可以说,在通过直觉建立原初状态的过程中,我们就已经启动了反思平衡,因为如果不是这样,根本无法开始着手任何工作。我们要懂得,甚至在尝试建立原初状态的过程中,比如尝试勾勒一些粗略的框架时,或者在这样一种和那样一种较精致的构想之间做选择时,我们就已经不断地得到了关于一些原则的想法甚至明确的表述。原则自始至终如影随形,只要任何特定的原初状态要被建立,特定的原则就实际浮现了。

在建立原初状态的过程中,之所以对其中的某个特定描述不满意,就是因为我们得到的原则拒绝了它。在构想、修改、比较关于原初状态的任何特定描述的过程中,在直觉和所得到的原则之间的反思平衡就开始了。原初状态不是一个固定的装置,也没有确定的思想程序启动节点,所谓我们在某一时刻完成了原初状态的构想,然后进入其中开始反思,是一个使用有时间的物理过程的对无时间的思想状态的不恰当类比,为的是使得这个事情的性质和结构更能为人所理解。这可能是为什么罗尔斯说自己实际上并不是按照反思平衡的程序进行的原因(第一章第 4 节第 8 段,或第 17 页)。

我们可以说,原初状态直到达到一个反思平衡节点时,才算最终建立完成。因而我们不也可以说,原初状态被建立完成之时就是反思完成之时、原则得出之时?我们甚至可以说,我们没有在任何一个确定的原初状态装置中持续地反思过一段时间;我们应当说,反思平衡是无数个原初状态之流构成的过程。

以上是对直觉在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的地位的一个粗略勾勒。这里的直觉没什么神秘之处,与元伦理学或认识论上所涉及的精致辩论关系不大,它们就是我们对一些事物是正确或错误的、正义的或不正义的、道德或不道德的确定的常识判断。它们所以被称为直觉,是因为,在相当程度上难以更改,且对它们缺乏清晰和一致的说明。通过考察,我们看到一个事实,在正义理论内部,而不是在与关于正义的直觉主义理论、功利主义理论的对照之中,直觉在原则之间的平衡是没有第三方标准或根据的对照。

举个例子,对于一个直觉主义者而言,如果他达到了两个最初的判断 A 和 B,在权衡时(他实际能权衡,这一点很重要),他没有一个可认识的标准来决定一个权衡比另一个权衡更好。但是,他的权衡总是在 A 和 B 之间进行的。在特定的情形下,他可能会实际选择 A,并认为 A 是优先的,也可能选择 B,并认为 B 是优先的,但对于他来说,这不是通过直觉对某种关于 A 和 B 的不可理解的第三方神秘属性或力量的回应而做到的,而就是在 A 和 B 上的直觉之间直接做到的。理解这一点,对于我们探究罗尔斯正义理论之外的直觉问题有很大帮助。在此我得益于与 LK 的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