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正义论中的“正义优先性”问题
作为公平的正义和功利主义:两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
在罗尔斯那里,“作为公平的正义”这个术语被用于表达一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第一章第 3 节第 1 段,或第 9 页),实际上,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种正义理论的基本前提或框架,在这种前提或框架中,社会的正义原则应由平等自由主体选择。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目标是为了使在作为公平的正义的框架下建立的正义理论取代一直占据支配地位的功利主义理论,从而以“两个原则”取代功利原则。这件事应被我们理解为,功利主义理论也是一种看待正义原则的方式,功利原则也是一种正义原则。只不过,“功利原则是一种正义原则”,这样一个命题,是从功利主义理论内部做出的,正如“‘两个原则’是正义原则”,这样一个命题,是从作为公平的正义理论内部做出的。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目标是通过一种更高抽象水平的契约论,来展现原初状态中的人们会选择“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
但他的这一理论事业到底是怎么一种事业,我觉得是一个问题。就是说,这种理论究竟是一种规范性理论,还是一种实证理论?说它是规范性理论,意味着,它向我们所有人表明,无论我们实际持有什么正义观念,“两个原则”应当是正义的原则,而功利原则不是;说它是实证理论,意味着,它向我们表明,我们实际持有的正义观念就是把“两个原则”视为正义的原则,而功利原则不是。一个旨在建议一个观念理想,一个旨在描述一个观念事实。这篇文章所讨论的问题有助于我们思考这个问题。
作为目的论的功利主义理论:善优先于正当
为了达到以上那两组替代,必须研究功利主义理论及其功利原则是怎样的。罗尔斯指出,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目的论理论,而区分一种理论是否目的论的最显著特征是,它是如何界定正当与善的关系的。一种目的论把善定义为独立于正当的。它认为我们可以从直觉上独立地把握善,并且判断何为善无需参照何为正当。在一种古典意义上的目的论中,善与善应当最大化,这两者是蕴涵关系:一种东西是善,决定了它应当被最大化,在这里,善无需依靠正当而被决定,而正当只是善的一个自然要求(第一章第 5 节第 4 段)。
为了理解这种意义上的目的论,我们必须深刻把握这一点,一种东西被独立赋予特征(善),然后是这种东西的最大化。这两个特征对于构成一种经典意义上的目的论来说,不是并列关系,而是蕴涵关系:善蕴涵了正当。拒绝这一点的理论,即那种虽然承认一种善,但不逻辑上要求最大化它的理论,不是经典意义上的目的论,而可以是别的什么关于善的理论。请不要将目的论之外的关于善的观念拿来评论对以上关于善的观念的说明。
罗尔斯进而认为,经典的功利主义理论就是一种经典意义上的目的论,只不过,它把善定义为合理欲望的满足,然后社会必须通过各种手段,使得这种善最大化。
功利主义既然要求合理欲望的满足的最大化,自然会带来一个附加的要求,为了满足最大化原则,有时候需要牺牲个体或群体的欲望的满足,甚至不惜牺牲平等和自由的权利。
关于正义优先的常识性信念
在说明了功利主义理论作为一种目的论理论是如何优先地追求社会总体合理欲望满足的最大化之后,罗尔斯在第一章第 6 节第 1 段一开始就提出,“在许多哲学家看来”,并且补充说这“得到常识性信念的支持”,“自由与权利的要求和对社会福利总量之增加的欲求之间是有原则区别的”(第 22 页)。
之后在第一章第 6 节的第 2 段,他接着说,“作为公平的正义试图展现那些有关正义优先的常识性信念正是在原初状态中被选择的原则的推论,来解释这些常识性信念”(其实,从这一句话就可以窥见他的整个正义理论是在做什么事情)。罗尔斯紧接着说,功利主义者承认,功利主义理论严格说来与这种正义感冲突,因为功利主义者认为,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和自然权利概念只具有从属的有效性——它们所以通常来说被我们实际遵循,是因为它们确实有用。作为对照,罗尔斯说,从作为公平的正义出发建立的契约论则总体上认可有关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认为这是对社会有用的幻象。
这里的问题是,如何理解这里的“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的地位?什么叫作功利主义者承认他们的理论与正义感冲突?我们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当然表明了我们认为什么是正义的:正义否认为使一些人享受较大利益而剥夺另一些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既然功利主义者否认这一点,那么自然在我们看来,他们这是在否认正义的优先性。
这完全没问题,从我们的信念出发的确如此,如果我们读者也和罗尔斯一样,实际有这样一种信念的话。
功利主义何以否认正义的优先性?
然而,确切地说,功利主义者他们否认的是我们“关于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化的信念”。除非我们认为,否认平等和自由的权利的优先性,就等于否认正义的优先性,否则我们不能得出功利主义者否认正义优先性的结论,而且,功利主义理论与我们的那种正义感冲突,不等于功利主义理论本身与任何特殊的正义感冲突。罗尔斯在第一章第 6 节第 2 段最后一句说的很准确:功利主义否认的对象是信念,而不是正义本身。当然他后来的表述表明他没有坚持这种准确的表述。
如果承认功利主义也是一种正义理论,是相对于作为公平的正义而言的一种整全的正义理论,那么我们可以认真对待功利主义者的如下陈述:
“功利主义认为,应当最大化社会福利的总量,尽管这有可能会牺牲某些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这本身是正义的要求。我们是在我们关于正义的信念的指引下,得出这个主张。那么,这怎么能说,我们否认‘正义优先’呢?即使我们否认,我们也只是否认你们关于正义的常识信念中的‘正义’是优先的。”
功利主义者会进一步提醒,持有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的人,把平等和自由权利的问题,视为独立于社会福利总量增加的问题,视为正义问题本身。持有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的人,确实有罗尔所说的那些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他们是这样理解他们的观念与功利主义者理论的差别的:功利主义理论作为一种目的论理论,一味追求合理欲望的满足的最大化(也就是我们前面一直在说的社会福利总量的最大化,这里不做严格区分,罗尔斯在第一章 6 节第 1 段提到“社会福利总量”这个术语),并将这种要求放在平等和自由的权利之上,于是他们否认了正义原则的优先性。
然而功利主义者还是那个辩解:
“我们最大化合理欲望的满足,本身是为正义所要求的,功利原则本身是正义原则,在我们的理论内部,正义的问题是存在的,正义的要求是得到实施的,何来我们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的问题?”
可能的混淆?
罗尔斯的一个不清晰的地方是,从功利主义作为目的论承认善优先于正当,过渡到作为公平的正义与功利主义的如下对照:正义原则及其权利相对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
很明显,如果我们承认功利主义理论也是一种正义理论,那么从它的理论内部看,功利原则就是一种正义的原则,而最大化善本身就是正义的原则的要求。因此在功利主义理论内部,并不存在否认正义原则的优先性的问题。除非我们认为功利原则整个不是一种正义原则;当然,我们可以这么认为,但这不过是从我们的正义观念看是这样的。但如果是这样,那么第一章第 6 节第 2 段那句契约论认可正义优先的信念而功利主义否认这种信念,其实质就是持有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的人对自己的正义观念的重申而已。
我恐怕罗尔斯不够小心谨慎,将功利主义的目的论特征逐渐理解为对正义原则的优先性的拒绝,从而将正义与功利对立起来。第 8 段对休谟的穿插讨论,很能显示罗尔斯是如何理解功利与正义的关系问题的。他说休谟的功利不过是社会普遍利益和必要性(因为若不保护这些利益,社会就不会存在或繁荣)。罗尔斯说,休谟对以下问题没有说什么话:为了社会的普遍利益,一些人所得量是不是要多于另一些人损失。也就是说,休谟对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问题和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之间如何处置的问题,没有提出任何更进一步的观点。所以,在罗尔斯看来,休谟的功利观点有可能与任何的正义理论相协调,因为休谟的功利理论根本就没有涉及正义问题!
如果以上理解是有道理的,那么在罗尔斯的笔下,功利主义理论是一个与正义理论对立的理论,或者至少是敌视正义的理论,而不是我们一开始承认的,一种正义理论。于是“根据正义”,将社会福利总量最大化置于自由和平等权利之上,这自然“违反正义”。
一个扩展性评论:原初状态是什么
由于我不确定以上的解读在多大程度上是准确的,所以我不想做过多的扩展性评论。在这里,我只提出一个:我认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论只是本来实际持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的人通过一种精致的反思程序(原初状态)对自我观念的澄清和强化,从已有的自我观念的澄清和强化的效果的意义上,这些人的确表明了,功利主义理论如何地没有妥善处理正义问题,或者,为什么功利原则不是真正的正义原则——但这本来就是建立和参与这个反思程序的人一开始就有的观念。
这就是罗尔斯正义理论的论证力量所在。这种论证力量经常容易被与另外一种论证力量混淆:由于我们建立起了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并发现我们在原初状态中确实会选择“两个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所以我们向功利主义者证明了功利主义理论在正义问题上是不合理的,功利原则作为社会的首要原则——正义原则——是不合格的。我们不能把澄清和重申自己观念视为对相反观念是错误的这一点的证明。
这个混淆会在这个文本中的许多地方发现,第 6 节不足以展现全貌。这个问题关涉到如何理解罗尔斯的整个理论事业,值得更仔细地思考。
在当前文本中,罗尔斯有可能混淆这两种论证力量的地方是第 6 节的第 7 段,那里他提到一个问题: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会实际选择功利原则而不是“两个原则”吗?当然,他在许多许多的地方说明,一旦进入到原初状态,特别是进入到他所描述的那种有了合理限制条件的原初状态中,人们几乎立即就会拒绝功利原则(第一章第 3 节第 6 段,或第 12 页)。
罗尔斯这里说的有些暧昧。我认为,实际坚持功利原则的人,一开始就不会选择进入原初状态,或者至少,即使对他们来说原初状态也是一个不错的澄清和反思他们已持有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念的装置,正如对我们来说原初状态是一个不错的澄清和反思我们已持有的那种“关于正义的常识性信念”的装置,那么他们也不会给出一个与罗尔斯完全相同的对原初状态的描述。
他们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念保证了他们建立的原初状态会是其中的人们必定选择功利原则的原初状态,就像我们的原初状态所做的一样。如果不是,就会有两个情况:第一,他们建立的原初状态,作为一种反思装置,太烂(因为不足以得到一些有意义的原则来,这些原则要有意义,就不能与他们的功利主义正义观念尖锐对立,第一章第 4 节第 7 段),需要反思平衡来调整;第二,经过了调整之后发现,其中的人们还是会拒绝功利原则,而选择“两个原则”,那么这可能是一个悲剧,证明他们以为自己是功利主义者,却发现自己实际上是一个持公平正义观念的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有上面第二种论证力量吗?这是个疑问。无论如何,弄清楚罗尔斯的契约论到底是怎样一种理论事业对于我们把握这个问题有帮助。
最后,回到我们最初的问题上。我们拥有一种信念是一个事实,一个心灵事件。根本上我们无法选择我们的信念,而且,根本上,我们也无法反思我们的信念。被远观的信念是会后退的,信念本身根本上不被远观。但我们又想搞清楚,我们所实际持有的观念确切是什么,我们想要一个关于它们的清晰和融贯的说明,在罗尔斯的理论中,这事情就是,我们想知道对应我们关于正义的那些常识性信念,或者说那些关于正义的直觉,或者说关于正义的深思熟虑的道德判断,反映了我们实际相应坚持着什么正义原则。
于是我们需要制造一个思想程序,这种思想程序能够使得本来不能反思的信念被反思,我们假设其中的人们是可以对根本的正义信念做反思的,他们甚至是可以选择信念的。原初状态是一个思想程序,一种用于反思的装置,可供我们这些实际持有作为公平的正义观念的人随时进入,以确认我们为何坚持那些观念。原初状态中的“人们”是实际持有特定信念的我们的投射。我们做这一切都是为了搞清楚我们实际在想什么,而不是别人为什么不是我们这样想。在这个过程中,那些不完全持有我们的作为公平的正义的观念的人,对我们所坚持的那些“确定之点”,但凡有任何分歧,就可能会中断与我们的“合作”,而拒绝进入到我们那种原初状态中,或者自行建立并进入一个不同于我们的原初状态。原初状态,作为一种反思装置,只能是对我们自己的邀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