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的内外在视角张力——以政治学习为切入

我来到这个学校,得知处级以上干部每 5 年要学习 500 多学时,处级以下也得每年不少于 90 学时。每周都有例会,全部用于政治学习。有时候还得加时间学习。

然而,曾查出的学校的某些人的腐败又是触目惊心的,它是大面积的、塌方式的腐败。即便是到现在,如果仔细观察,政治学习又有哪点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了呢?每周都有政治学习,却从没有业务交流,比如教研室会议。课程的大纲、命题,领导一个人说了算。似乎也没有机制让基层干部对具体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当政治学习频繁到司空见惯时,反而可能起到某些反面作用。人们会以为政治学习就是政治学习,和日常工作没有关系。政治学习所营造的政治压力,反而还会让基层干部不敢主动反馈意见。

我不清楚还有多少机关是这样一种情况。这似乎反映出我们的政治学习的某些问题来。现实原因不允许我在这里详细讨论,不过我可以简单谈两点。

第一,当前的政治学习内容,多数是从内在视角的直接宣布,而缺乏足够的从外在视角的间接解释,学习者有可能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内在视角就是直接站在内部实践者的角度来思考和陈述实践的宗旨、愿景、精神、正当性、合法性等等的。通常,内在视角者带着对实践的接受和赞美,而没有足够充分的批判和反思(并不是没有,而是比例和深度有限)。而外在视角是间接地站在外在观察者的角度来观察和描述实践。

外在视角往往不会使用内部实践者的话语或概念,而可能发明一种不同于实践内部话语的概念体系,比如,实践者宣称自己在做的或想的是 x,而外部观察者认为其实际做的或想的是 y。

比如,当内部实践的人认为自己有高于一般社会群众的道德和纪律要求,并将其作为领导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时,外在视角则可能会用比如说“教士集团”这个概念来描述这个群体。(很显然,这对于内部实践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冒犯。)

此外,外在视角尤其会解释实践的原因而不是理由,而内在视角往往只会解释理由,对原因的讨论往往只能停留在某些层面。这是因为,外部视角的目标是为所观察的实践确立某种模式或类型(其理智活动更多的是解释(explain)),而不是站在实践内部探索如何更好地开展实践(其理智活动更多的是证成(justify))。为此,外在视角经常需要联系更长远的历史,通常将当前所观察的实践置于其中,将其建构成众多历史模型中的一种,并与历史上的其他实践类型对比,以发现其所谓“实质”。

举个例子。两个内部实践者可能会激烈争论在他们的社会,奴隶制是不是公正的。外部观察者则试图给出说明,当他们争论“奴隶制是不是公正的“,他们实际上在争论什么,以及,为什么他们会有这样的争论,他们的争论与历史上其他类似的争论有什么区别,而不是像内部实践者那样,直接就这个问题给出实指性的观点以及论据。

然而,任何复杂的实践都不能容忍内部盛行外在视角的讨论,因为这会消解实践成员对实践宗旨的承诺,由卷入其中变得超然其外。这是人类实践面临的特别重要的问题:任何实践需要一定的不问原因、不明其理的承诺或献身,但这又容易导致对实践的原因和理由理解不深;然而,一旦广泛深入讨论原因和理由,又可能极大消解和破坏对实践的承诺或献身任何实践都不能由一种彻底的理论提供指导。一种彻底的理论大概又只能由外在观察者提供,而这种观察又往往在实践的终了才能获得。

如果实践者注意不到这些问题,对实践的自我理解和标榜完全是内在视角的,就可能面临一个问题: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最终减弱或丧失对实践的承诺或献身,变成“两面人”、“阴阳人”。

特别是,当教育实践者的外部现实成为历史时,这一点尤为重要。这也是为什么老一辈的人会从他们的政治教育中获得更多,因为他们不仅学习了理论,还有机会将其与现实对照。

第二,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个问题相当的复杂。首先,应当容许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外部视角讨论。其次,要培养公民公共讨论的理智能力,使得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外部视角讨论不会威胁到实践。这两个问题都需要长期的准备,需要更加成熟的政治理论和公共教育来推进。

以法学为例,在改开之后的最初几十年,法学内部的大量知识分子是自由派。他们直接以各种方式暗中批评当局,以各种方式向学生灌输西方价值理念。由于一些学者的政治幼稚病,不能完全正确理解社会主义事业、党的领导的正确和伟大(比如人民法院法的起草者之一曾想将“人民”去掉)。不过,他们在许多方面的呼吁,确实对我们的法治和政治建设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为,当时我们正处于大量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理论和实践的阶段,所以大抵而言,这些理论和主流实践仍在一个方向上。所以,过去的法学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在那一时期,法学“接得住”实践。

然而,当前的情况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接不住”实践了。我们当前的实践正经历非常重要的转变,专注于主体性建设,而不是学习西方。以往对西方欣赏有加的法学家变得不合时宜。他们的声音变得微弱了,在年轻一代的课堂上,他们不再是“真理英雄”了。面对新的西方现实,他们不能更新自己的西方理论,也没有能够回应自己的实践。

另一方面,得到官方认可的法学理论家,又主要是内在视角的。外部视角的法学理论已经萎靡,自身也存在严重缺陷。中国法学,作为对官方学说(其地位决定了它必须主要是内在视角的)的补充和辅助,一个根本问题是,哲理性的、概念性的法哲学在其刚刚发育不久,就迅速枯萎了,而法律社会学本身严重的缺陷,不能承担处理实践的重任。

当然,仍然还有一些学者,坚持做西方人的学徒。或许,在他们看来,当前高度自信的现实仅仅是短暂的插曲,根本上说,西方的实践和理论仍有我们需要大量学习的东西,而从长远上说,当我们的实践遭遇危机,还是会回到学习状态之中。

批评一些学者对变化了的现实无动于衷,或者批评一些学者对一时的现实过分在意,似乎都有道理。尽管如此,还是有必要指出的是,当前和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法学,作为对官方学说的补充和辅助,无法“接得住”我们的实践了。

当理论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使得实践缺乏来自外部视角的必要观察和反思,就会使内部视角的意识形态教育失效。任何复杂的实践,必须是批判性反思的实践,唯有批判性反思的实践才能维持长久,而批判性反思不能仅仅依靠内在视角。

实践如果面临极大危机,这样一种情况甚至会出现:昨天,每个人还都在学习政治理论,满脸真诚;但就是在今天,实践遭受了内部或外部猛烈的攻击,轰然倒塌。这会是最为震撼人的事情之一。我们需要一种更好的辅助性理论,补充内部视角的理论,对其进行再反思、再加固、再更新,不过这又是许多更深刻的问题了。我将在其他的文章中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