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与实践的内外在视角张力——以政治学习为切入
我来到这个学校,得知处级以上干部每 5 年要学习 500 多学时,处级以下也得每年不少于 90 学时。每周都有例会,全部用于政治学习。有时候还得加时间学习。
然而,曾查出的学校的某些人的腐败又是触目惊心的,它是大面积的、塌方式的腐败。即便是到现在,如果仔细观察,政治学习又有哪点落实到实际的工作当中了呢?每周都有政治学习,却从没有业务交流,比如教研室会议。课程的大纲、命题,领导一个人说了算。似乎也没有机制让基层干部对具体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
当政治学习频繁到司空见惯时,反而可能起到某些反面作用。人们会以为政治学习就是政治学习,和日常工作没有关系。政治学习所营造的政治压力,反而还会让基层干部不敢主动反馈意见。
我不清楚还有多少机关是这样一种情况。这似乎反映出我们的政治学习的某些问题来。现实原因不允许我在这里详细讨论,不过我可以简单谈两点。
第一,当前的政治学习内容,多数是从内在视角的直接宣布,而缺乏足够的从外在视角的间接解释,学习者有可能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内在视角就是直接站在内部实践者的角度来思考和陈述实践的宗旨、愿景、精神、正当性、合法性等等的。通常,内在视角者带着对实践的接受和赞美,而没有足够充分的批判和反思(并不是没有,而是比例和深度有限)。而外在视角是间接地站在外在观察者的角度来观察和描述实践。
外在视角往往不会使用内部实践者的话语或概念,而可能发明一种不同于实践内部话语的概念体系,比如,实践者宣称自己在做的或想的是 x,而外部观察者认为其实际做的或想的是 y。
比如,当内部实践的人认为自己有高于一般社会群众的道德和纪律要求,并将其作为领导社会的一个基本要求时,外在视角则可能会用比如说“教士集团”这个概念来描述这个群体。(很显然,这对于内部实践者来说是一种巨大的冒犯。)
此外,外在视角尤其会解释实践的原因而不是理由,而内在视角往往只会解释理由,对原因的讨论往往只能停留在某些层面。这是因为,外部视角的目标是为所观察的实践确立某种模式或类型(其理智活动更多的是解释(explain)),而不是站在实践内部探索如何更好地开展实践(其理智活动更多的是证成(justify))。为此,外在视角经常需要联系更长远的历史,通常将当前所观察的实践置于其中,将其建构成众多历史模型中的一种,并与历史上的其他实践类型对比,以发现其所谓“实质”。
举个例子。两个内部实践者可能会激烈争论在他们的社会,奴隶制是不是公正的。外部观察者则试图给出说明,当他们争论“奴隶制是不是公正的“,他们实际上在争论什么,以及,为什么他们会有这样的争论,他们的争论与历史上其他类似的争论有什么区别,而不是像内部实践者那样,直接就这个问题给出实指性的观点以及论据。
然而,任何复杂的实践都不能容忍内部盛行外在视角的讨论,因为这会消解实践成员对实践宗旨的承诺,由卷入其中变得超然其外。这是人类实践面临的特别重要的问题:任何实践需要一定的不问原因、不明其理的承诺或献身,但这又容易导致对实践的原因和理由理解不深;然而,一旦广泛深入讨论原因和理由,又可能极大消解和破坏对实践的承诺或献身。任何实践都不能由一种彻底的理论提供指导。一种彻底的理论大概又只能由外在观察者提供,而这种观察又往往在实践的终了才能获得。
如果实践者注意不到这些问题,对实践的自我理解和标榜完全是内在视角的,就可能面临一个问题: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最终减弱或丧失对实践的承诺或献身,变成“两面人”、“阴阳人”。
特别是,当教育实践者的外部现实成为历史时,这一点尤为重要。这也是为什么老一辈的人会从他们的政治教育中获得更多,因为他们不仅学习了理论,还有机会将其与现实对照。
第二,有什么办法解决这个问题呢?这个问题相当的复杂。首先,应当容许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外部视角讨论。其次,要培养公民公共讨论的理智能力,使得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的外部视角讨论不会威胁到实践。这两个问题都需要长期的准备,需要更加成熟的政治理论和公共教育来推进。
以法学为例,在改开之后的最初几十年,法学内部的大量知识分子是自由派。他们直接以各种方式暗中批评当局,以各种方式向学生灌输西方价值理念。由于一些学者的政治幼稚病,不能完全正确理解社会主义事业、党的领导的正确和伟大(比如人民法院法的起草者之一曾想将“人民”去掉)。不过,他们在许多方面的呼吁,确实对我们的法治和政治建设都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因为,当时我们正处于大量学习和借鉴西方的理论和实践的阶段,所以大抵而言,这些理论和主流实践仍在一个方向上。所以,过去的法学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在那一时期,法学“接得住”实践。
然而,当前的情况是,法学,特别是法理学“接不住”实践了。我们当前的实践正经历非常重要的转变,专注于主体性建设,而不是学习西方。以往对西方欣赏有加的法学家变得不合时宜。他们的声音变得微弱了,在年轻一代的课堂上,他们不再是“真理英雄”了。面对新的西方现实,他们不能更新自己的西方理论,也没有能够回应自己的实践。
另一方面,得到官方认可的法学理论家,又主要是内在视角的。外部视角的法学理论已经萎靡,自身也存在严重缺陷。中国法学,作为对官方学说(其地位决定了它必须主要是内在视角的)的补充和辅助,一个根本问题是,哲理性的、概念性的法哲学在其刚刚发育不久,就迅速枯萎了,而法律社会学本身严重的缺陷,不能承担处理实践的重任。
当然,仍然还有一些学者,坚持做西方人的学徒。或许,在他们看来,当前高度自信的现实仅仅是短暂的插曲,根本上说,西方的实践和理论仍有我们需要大量学习的东西,而从长远上说,当我们的实践遭遇危机,还是会回到学习状态之中。
批评一些学者对变化了的现实无动于衷,或者批评一些学者对一时的现实过分在意,似乎都有道理。尽管如此,还是有必要指出的是,当前和今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我们的法学,作为对官方学说的补充和辅助,无法“接得住”我们的实践了。
当理论无法满足实践的需要,使得实践缺乏来自外部视角的必要观察和反思,就会使内部视角的意识形态教育失效。任何复杂的实践,必须是批判性反思的实践,唯有批判性反思的实践才能维持长久,而批判性反思不能仅仅依靠内在视角。
实践如果面临极大危机,这样一种情况甚至会出现:昨天,每个人还都在学习政治理论,满脸真诚;但就是在今天,实践遭受了内部或外部猛烈的攻击,轰然倒塌。这会是最为震撼人的事情之一。我们需要一种更好的辅助性理论,补充内部视角的理论,对其进行再反思、再加固、再更新,不过这又是许多更深刻的问题了。我将在其他的文章中详细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