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可以包含自毁程序吗?——理论与逻辑的区分
这篇文章中,我从拜登赦免案来考虑一个更深层的问题,美国总统的赦免权制度是不是违背法治的。为了回答这个问题,我做了理论和逻辑的区分,以独特的视角思考对一种实践或制度的评论。这些讨论为我们进一步思考法治的本质问题做了准备。
美国总统乔治·拜登于 2024 年 12 月 1 日宣布赦免其子亨特・拜登。拜登在声明中宣称,他认为亨特遭到了选择性和不公平对待,这些指控出于政治动机,受到政治对手的煽动,旨在打击他本人,“亨特被起诉,只因为他是我儿子,这是错误的”。
拜登的赦免引起了广泛的嘲讽和批评。很少有人真诚赞成他的赦免。拜登的赦免有两个效果:第一,引发人们对美国总统赦免权制度的争论;第二,引发人们对美国法治的争论。
拜登行使的权力依据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总统“shall have power to grant reprieves and pardons for offences against the United States, except in cases of impeachment”。
这项制度在美国一直就有广泛的争议。有些学者认为,“against”应该被理解为“反对”而不是“针对”,这样,总统的赦免权应该用于政治犯罪而不是普通刑事犯罪,这样赦免权主要用于实现某些政治目标或更整体的法治目标。然而,在实践上,美国总统的赦免权涉及毒品、金融、税收和环境等犯罪。以下是最近的一些赦免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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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查德·尼克松赦免詹姆斯·霍夫(James Hoffa,1971)。詹姆斯·霍夫是美国卡车司机工会的重要人物,他因税务欺诈和挪用工会基金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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杰拉尔德·福特和吉米·卡特赦免了许多越战期间拒服兵役或抗议战争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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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特总统赦免了尼克松的“水门事件”相关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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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尔·克林顿赦免马克·里奇(Marc Rich,2001)。里奇是一位逃亡海外的石油交易商,他因税务欺诈和非法贸易(包括向受制裁国家出售石油)被联邦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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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对“次贷危机相关案件”的宽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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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巴马的“大规模毒品赦免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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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纳德·特朗普赦免德怀特和史蒂文·哈蒙德(Dwight and Steven Hammond,2018)。哈蒙德父子因非法放火导致联邦土地上的环境破坏而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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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纳德·特朗普赦免迈克尔·米尔肯(Michael Milken,2020)。米尔肯是20世纪80年代“垃圾债券”市场的核心人物,他因证券欺诈和内幕交易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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乔治·拜登赦免其子亨特·拜登。
从以上实践可以看到,总统赦权被部分被用于获得更整体的法治价值,或者更重要的,实现更高的政治目标,部分则显然被用于实现个人或政治私利。许多批评者指出,应该建立对总统赦免权的审查,加强执行的透明度以及公共监督。但这项制度的性质本身决定了以上的建议是没有实践意义的,因为,第一,这需要修改美国宪法来增加法律限制的依据,第二,或者让联邦最高法院对赦免案进行司法审查以形成判例。但这两个方法都几乎是不可能的。即使有可能,赦免权将会被实质剥夺,顶多变成“司法豁免建议权”。
依照目前的制度设计,总统赦免权不受任何法律上的限制和事后的审查。一些赦免是几乎就是在离任前夕做出的,而事后也没有受到指控以及联邦法院的审查。
这就引发一个有趣的问题,美国总统的赦免权是违背法治的吗?有人马上会说,当然不是,因为正是美国最高法律明文规定了这项权力。因此,依照这项规定,行使总统赦免权,即使推翻所有以法律做出的决定,都不算违背法治。
当然,这里有形式法治或实质法治的背景性争议。如果法治意味着依照法律规则来决定,那么总统的赦免权绝不应该被认为是违背法治的;如果法治还意味着某些实质的价值(如民主、公正),那么这项权力有可能违背法治。
但是要就这个问题在这两种争议中论辩并不容易。因为,即使我们坚持实质法治,一个明确的、不被废除的法律规定不能被轻易说是违背法治的。
现在,我们可以用更有趣的方式来展开我们的问题,美国总统的赦免权是美国法治的一项自毁程序吗?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统治,即任何人或机构都没有超越法律的权力或权利。总统赦免权的法律规定,可能会有这样一种图景:总统可以推翻任何的法律决定,而其本身不受任何法律的约束或审查,因而在理论上,可以说,法律包含了推翻或者说摧毁法律本身的成分。
以上问题应该是有意义的。但是首先,我会更愿意说,总统赦免权不是在理论上,而是在逻辑上,是美国法治的一条自毁程序。在一些语境中,许多人其实是在“逻辑上”的意义上使用“理论上”的。但它们并不完全相同。理论,应该更依赖历史和事实,而逻辑,可以相对超脱历史或事实。
回到总统赦免权的具体问题上,如果历史上和事实上,美国总统没有滥用(或至少没有严重滥用)这项权力,那么依照我们刚才更小心的区分,我们不应该说,美国宪法的这项制度理论上是美国法治的一项自毁程序,而只是逻辑上是。我们可以说,假设美国总统滥用这项权力(一个反事实假设),那么逻辑上,这项制度就是美国法治的一项自毁程序。
许多批评并没有意识到,他们对这项制度的批评其实是逻辑上的而不是理论上的。如果历史和事实上,美国总统还没滥用这项权力,那么只有逻辑上的批评是有意义的。但这种意义要能被在实践上重视,就必须转换为理论上的,而这只有当现在或今后出现严重滥用权力的事实甚至趋势时(假设还没有滥用的历史和事实),才会发生。
所以,即使逻辑上有滥用的可能,我们仍可以说,美国宪法制定者考虑到了美国总统这个事物的一般倾向,认为他们不至于滥用这项权力,而且迄今为止,他们是正确的;而当随后的情况是相反时,我们说,他们错误估计了美国总统这个事物的一般倾向,从而为美国法治设置了一条自毁程序。
以上讨论对于深入思考理论建设、对理论的评估以及理论与实践的关系等问题有一定的启发意义。在理论建设当中,理论没有改变,但当实践发生变化,理论就可能从正确变成错误的;但是,历史和事实不能被随意附加“逻辑上的可能”,从而把只是在逻辑上错误的实践看成在理论上错误的。
我们看到,某种实践被在理论上即使被证明错误的,却可能不自始至终就是错误的,但又可能在逻辑上自始至终是错误的。
最后,再回到我们的具体问题上。为什么我一开始说,拜登的赦免行为加剧了对这一制度的争议呢?因为它与美国其他政治现实因素结合起来,进一步加剧了人们对美国法治和民主衰落的担忧。
这里的问题就是,一项制度或关于这项制度的理论的命运,取决于实践的历史:当美国的民主和法治实践繁荣时,这项逻辑上有害的制度甚至可以被视为理论上无害的优美点缀(因为若其运用得当,可以加强合理的总统权能或实现美好的政治目标);但是,当其走向衰落,这项逻辑上有害的制度就会进而转变成理论上乃至实践上有害的自毁程序,成为衰落的表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