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由独立于现实的观念驱动,是一个天真的臆想

最近观察和思考时事,特别更深切地感受到,整个法律的存在是一个有着特定结构和模式的复杂的超大号社会惯习。法律的存在是一个事实,这个事实对于置身其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着强大的驱动和压力,以至于,在极端情况下,每个人都其实不喜欢所处的秩序,却能宣称忠诚,在遵循理念,在追求价值(类似于心理学上讲的“pluralism innocence”现象)。

我们是按照某种独立于现实的理想或观念来开展实践的,一种实践的兴衰也取决于实现理想或观念的效果,这种想法对于现代人真的是一种根深蒂固的直觉。相反的情况真的对于现代人很难理解了。

我觉得这是一个相当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我记得欧克肖特涉及了这个问题。我说哈特的学说的一个反常识的地方就在于,他把法律设想为一种与政治道德理想没有必然联系的社会事实。这种人类最重要、最大规模、最普遍的社会事实的基本情况不是,至少社会中的一群人由于有特定的政治道德理性或观念,然后努力加以现实化。

这真是一个相当迷人的问题。以前阿伦特写过平庸的恶的话题来反思纳粹,她的出发点还是,这些人明明觉得自己是在作恶,却能一如既往地付诸实践。我觉得她还是有个执念,认为法律和政治实践归根结底是或应当是一种道德实践,在根本上是或应当是由独立于现实的观念驱动的。她批评纳粹时期的那些作恶的小人物,目的还是为了提醒人们追求更有道德的法律和政治实践。我现在认为这是一个天真的臆想。

基本上,我们人类实际上是没有什么道德的,我相信康德会同意这一点。他最大的担忧之一是,我们真的必须接受我们没有或不能过道德生活的现实吗?

我们的集体行动自始至终都没有过道德,都不是道德实践。我们这个世界可能没有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