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正义理论吗?

John Rawls
John Rawls

两种关于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理解

在过去的一些浅薄的思考中,我对罗尔斯正义理论有一些基本的理解,罗尔斯试图以公平正义理论所描述的正义观来取代功利主义,而这可以从两个方向理解:

(1)通过公平正义理论来展现:我们实际持有如此这般的正义观念,意味着我们实际坚持如此这般的正义原则,我们的正义观念可能是分散的、有矛盾的、无系统的,通过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理论,我们把这些原本就持有的正义观念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的关于正义原则的表述。(当然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反思平衡方法的运用,我们实际上调整了一开始持有的一些正义观念,而最后获得的正义原则也不单纯是对原先正义观念的系统化。)这样,公平正义理论是在正义概念内部进行的,为的是澄清和阐明我们正在持有的特殊的正义观念。在我们的正义观念中,社会的首要原则是正义原则而非功利原则,正义原则及其权利概念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额的增加。建立公平正义理论这件事被我们理解为,通过看清楚我们的正义观念,我们更加明白我们为什么会持有我们的正义观念,也由此更加看清正义原则为什么有别于功利原则。

(2)通过公平正义理论展现,我们实际持有如此这般的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意味着我们实际坚持如此这般的社会首要原则。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可能是分散的、有矛盾的、无系统的,通过建立一种公平正义理论,我们就把这些原本持有的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的关于社会首要原则的表述。这样,公平正义理论就不是在正义概念内部进行的(尽管它参照了正义概念),而是在一种超越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的层面来展现:在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中,社会的首要原则是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公平正义理论统合了单纯的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相应的,社会首要原则统合了单纯的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

在以上两种理解中,存在着一种错位,或者,也可以把它视为一种对称:正义原则和社会首要原则。不过,先不要着急解决这个问题。

第(1)种理解有许多好处。最大的好处就是不必让我们把功利主义理论视为一种正义理论,把功利原则视为一种正义原则。它可以维持我们关于正义和功利的概念:功利的核心是利益问题,是社会的福利总量的增加问题,正义的核心是社会的福利总量如何在个人或群体之间分配的问题。它也维持了我们关于正义优先性的常识性信念:正义绝不等同于功利,个人的自由和平等的权利不受制于政治的交易或社会的利益的权衡(第一章第 6 节第 1 段,或第 22 页)。它也维持了我们关于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的基本设想:一种正义理论是一种主要描述人们坚持正义原则及其权利优先于社会福利总量增加的观念的理论,一种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主要描述人们坚持社会福利总量增加优先于正义原则及其权利的观念的理论,而且,功利理论强调社会福利总量的增加,正义理论强调社会福利总量的分配。

如此理解,我们就把功利原则和正义原则独立地看待,而且相互之间似乎有一定的分工。说它们可以独立地被看待,是说,两种原则社会也不统合谁,它们各自要求一部分对社会的基本安排,为此必定会强调自己相对优先于对方,而正义理论和功利主义理论只是各自选择了其中一个理论对象。这里的优先性问题,现在就被我们理解为,因分工而导致的对自己工作的强调或重视,而不是一种在势不两立的多元冲突中所涉及的孰高孰低问题。

以上这些处理契合罗尔斯对正义概念的界定,也契合他对自己的正义理论的目标所做的说明:通过原初状态的反思装置和反思平衡方法的辅助,将我们本来实际持有的正义观念组织成前后一致和融贯的体系,从而得到一组有关正义原则的表述。但是它们在罗尔斯的许多论证细节上非常的不契合,而第(2)种理解却在这些方面更加契合。

例如,最重要的,在许多地方,罗尔斯都谈到了原初状态中的人都会拒绝功利原则而选择“两个原则”。再例如,在许多地方,一开始是比较功利原则和功利原则,然后往往却在后面拿出“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我们的正义观”这样的根据来评估这一比较。也就是说,他试图以正义来统合功利和正义的比较。但是,既然正义已经加入与功利的平等比较中,又怎么能够同时脱身,自身充当评估根据呢?再例如,在许多地方,他先是提出功利主义如何,转而又提出一种正义观念如何,特别是二者就正义原则优先性的分歧如何如何——如果这里只是为了说明,二者各自内部是将自己视为优先的,那么这种论述有什么意义呢?它不是一些同义反复罢了。除非,在构想原初状态中人们对功利原则和“两个原则”的选择时,在对照正义和功利时,所用来作出思考和评估的根据是那种超越第(1)种理解所作出的被独立地看的正义和功利的“第三种观点”,一种深层根据或统合基础,那些论述才是有论证意义的。否则,不需要这些论述,我们也知道任何的单纯正义论,按照罗尔斯所界定的正义概念,所描述的特殊正义观也是坚持正义优先性的,而任何的功利主义理论,也不会将正义视为优先于功利的。

要想统合正义和功利,就不能把公平正义理论事业视为任何特殊的单纯正义理论内部的事业。在一种单纯的正义理论内部,通过看清楚正义从而看清楚如何有别于功利,这原本也没有问题,这是对罗尔斯正义理论的第(1)种理解,但任何在一种正义理论中将功利纳入正义的统合之下的努力,都试图僭越单纯正义理论,它想提出的真正问题是:在我们的观念中,社会的首要原则,是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原则。这需要一个关于正义原则和功利原则的共同的深层原则和判断。

现在我们可以回到前面那个问题了,在两种正义理论的理解中,为什么存在着一种错位或者对称。 罗尔斯是一位正义论者,他实际上坚持正义优先于功利的观念,他自然而然地相信,正义原则就等于社会首要原则(同一性陈述),至少,正义原则就社会首要原则(属性陈述)。在罗尔斯的观念里,或许在任何的正义论者的观念里,对一个社会的根本评价除了说它是正义的或不正义的,还会有别的评价吗?正义论者不大可能说,对一个社会根本评价是它是符合功利的或者不符合功利的。我们任何人对一个社会的根本评价, 其实可以很简单,就是这个社会根本上好不好,但这对于正义论者肯定不够。把罗尔斯在比较正义和功利时以“正义”为根据的做法视为一种行文上的毛病,并认为罗尔斯应当将其改为“好”或“合理”、“可欲”这些,并不契合罗尔斯这样的正义论者的那种正义优先的观念。

我认为,这就是罗尔斯为什么在许多地方表现出,他认为功利主义理论也是一种正义理论,功利主义也是一种正义观念的原因:功利主义理论认为社会的首要原则是功利原则,而在罗尔斯这样的正义论者看来,任何关于社会首要原则的理论,都实际上是一种正义理论,对它们不可能有别的更恰当的称谓了,公平正义理论的目标是与这种正义理论对抗,将一种特殊的正义观念,取代后者推荐的功利观念。

但是,很明显,这样的说法仍然会带给我们一些不适。说功利主义理论是一种正义理论,这无论如何不符合我们关于正义和功利的常识性信念。尽管,有许多的理由可以坚持这样说。比如,密尔就会同意这样的说法。他在《功利主义》第 5 章“论功利与正义的联系”中论证说:正义是那些我们认为压到性的功利要求的名称,因为这些功利要求的地位极为重要,所以人们觉得需要给它们一个特殊名称来强调这一点。密尔不会一方面宣称,整个社会的基本安排是符合功利的,同时又宣布,整个社会的基本安排是不符合正义的。我们因此也就有了另一个重要的理由。功利主义者之所以有上述想法,是因为正义在他们的理论中被改动了。他们承认人们的如下正义观念(idea),正义绝不等同于功利,正义是平等和自由的权利问题,但是他们总是在后面的阐述中悄然将这种观念解释为是对功利要求的回应或概括。但是,一个正义理论者是不可能认同这样一种分析或“还原”的,他坚持认为正义观念有独立于功利观念的力量和起源。

独立地看正义和功利

上述讨论将我们引到这样一个问题:根本上,功利主义理论和正义理论是不可能独立地看正义和功利的。独立地看正义和功利,我们上面已经说的很多了,简单说,我们能够分别在两种关于社会首要原则(它决定了社会的基本安排应当是怎样的)的理论中同一地把握这两个理论对象。这两种理论对象,作为一种特殊的观念,可以分别在一个正义论者和一个功利主义者被把握到同一的对象。于是,当正义论者说正义优先于功利时,他心中的正义观念和功利观念,与一个功利主义者说功利优先于正义时,是一样的。当他们交流时,可以就像交换两种不同颜色的苹果一样的交换他们的正义观念和功利观念。

然而这样想是不对的。我们先不关心这些观念的个别化原则问题,这是许多人犯下错误的地方(将来在词典序列的问题上,或许可以继续思考下这个问题)。根本上,持有一种观念是一个心理事件,持有观念本身是不可选择的。当我看到苹果时,心中会出声地想“苹果!”这个观念是扁平的,非反思的。我不能与此同时想,“我选择相信那是苹果!”这意味着,持有一种观念和谈及一种观念,是根本不同的。面对一个信仰上帝的人,我们以下说法自欺欺人:“我和你怀有同样的关于上帝的观念,只是你相信它,而我不相信它。”当一个人不持有 x 观念,他作出的关于 x 观念的陈述,所意味着的东西,是不同于,他正持有 x 观念时作出的 x 观念陈述,所意味着的东西的。

观念就是自然中的一个事件,一个旁观者只能通过一种模型,比如持有这种观念的人的一些外显言语行为,来作出一个“关于陈述”。在持有者和观察者(谈及者)身上发生了不同的事件。

假如我们的功利观念和正义观念是,功利是努力做大我们的社会产出,正义是公平分配分配我们的产生,那么我们就没有必要纠结功利主义理论或正义理论孰是孰非的问题了,因为很明显如果是这样,这两个观念是关于两种互补而非替代的社会基本安排的观念,是有明确分工的观念。但自从现代功利主义兴起之后,很明显不是这样了。功利主义要求社会尽可能地做大社会产出,每个人的行为的对错要由是否促进社会产出最大化来评判,这样就会对个体的权利和自由提出决定性的要求,从而我们可以说,功利主义是一种关于社会基本安排的整全学说。在这样一种整全学说中,正义问题必须在内部得到妥善处理。在密尔那里,正义感那种神圣的不可更改的道德情感,是对那些最为重要的功利要求的一种反应,只是因为后者太重要了,所以人们认为这些要求有别于其他任何功利要求,以至于给它们“正义”的名称,最终认为正义的要求与功利的要求的异质的那类要求。

从 x 中起源的某种观念,最后变成了宣称优先于和支配着起源事物的东西,这是人类许许多多的根本抽象观念的共同表现。自我、意志、真理、义务、规则(或规范)、理由都是这样。原本它们就是一组其所起源的事物(包括观念)的集合名称,却获得了意义甚至指称,最后甚至返过来宣称对起源事物的支配力量。我们能从密尔的论述中明显地看到这一点。

人们说功利主义是诉诸经验主义的,而许多正义论者,特别是经典契约论者,直接通过诉诸上天的理性人聚在一起一下子得到全部社会基本原则。密尔也说,各种道德理论的根本分歧如果不是空洞的玄谈而需要实质的解决,就一定诉诸了功利。功利给它们以实质,是它们的起源,这是一种为节省思考,无需每次都做功利计算的考虑而建立的特殊观念。(也可参见奥斯丁在《法理学的范围》中的类似看法,第二讲和第三讲。)

这是关于它们之间差别有必要提出的一些事实。从这些事实中我特别注意到一个问题,这个问题看起来会有些离题了:一种观念,它被一些人持有着,这决定了他们就只能通过这种观念来把握事物:他们说事物是这样的,或者应当是这样的;他们的理由是,因为他们的确是这样想的。接下来的工作是通过精致的理论建设来将他们散乱的观念系统和清晰地呈现并表述一组基本的命题。然而这又怎么样呢?

你在法庭上看到过一些被告人的自述吗?他们宣称自己当时的确就是那样一种信念,那样看待他们的那些人事就是对的。这仿佛有一种别样的力量,展现了他们的真诚,而真理是次要的。类似的情形也可以在一个人的忏悔录中看到,比如卢梭,每当他做了一次忏悔,就详细地说明他当时的确是那么想的,于是在最后,他都会对读者说,“你要原谅我”。

一个人有如此这般的观念,使得他是如此看待事物的,这个事实有多大的力量呢?每当正义论者说,他们的正义感、他们强烈的道德情感、他们关于正义优先的常识信念告诉他们,正义绝不同于正义,个人自由和平等权利是绝不受制于政治经济利益的交易的,作为一个功利主义者,他能对此说点什么好呢?从这是一个观念事实来看,这没有任何问题。假如功利主义者告诉他们,“你们把那些最初为最为重要的一批功利要求设立的特殊名称变成了一种自成一类的东西了”,又有多少效果呢?他改变不了那个事实,那个观念事实。

所有的契约论,乃至凡是诉诸理性或上帝直接提出某种观念的,都是这样一种情形。它们展现了一种观念,遗忘了自己的起源,颠倒了自身的地位。

功利主义理论:一种涉及正义的理论

我最后简单讨论下今天在读书会上 Q 在功利主义者的理论是不是一种正义理论的问题带给我的启发。

当我提出对罗尔斯的第(2)种理解,把功利主义理论也理解为一种正义理论时,Q 表示了反对。他的想法是,公平正义理论事业与任何一种单纯的具体正义理论事业是一样的,都是在正义理论内部的进行的。一种正义理论当然主要关心正义问题,而一种非正义理论,比如功利主义理论,只是涉及到了正义问题。功利主义是一种全面的政治思想,其中包含了对正义的处理,但正义不在其中心关注区域。功利主义的核心关注是如何创造最大的社会福利总量,对于社会福利如何在个人和群体之间分配的问题,它没有给予过多的关注,而一种正义理论则致力于这个它不那么关乎的问题。

这自然有一种风险,把功利主义理论和正义理论视为针对社会基本安排的互补而非替代性理论,相互分工的理论。当然,还有两个具体问题:第一,为什么罗尔斯总是在比较正义与功利时将它们置于“我们关于社会正义的观念”的评估根据之下?第二,既然如此,为什么要反复强调功利主义否认正义的优先性,好像功利主义理论是与公平正义理论对抗的理论?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在上面也讲的很多了,这里仅再啰嗦几句。Q 认为,这是罗尔斯的一个不好的处理。他不该用正义来统合正义和功利的比较。我已经对这个想法提出了我的评论,不再赘述。进一步的讨论要联系下面的问题。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可以这样理解,功利主义关于正义的那部分观点,是不符合正义论中关于正义的主要观点的。打个不恰当的比方,一本介绍全球主要国家美食的书籍谈到了中国菜,而这与一本主要讨论中国菜的书籍有冲突。根本的冲突,我们设想,可能是,前者认为中国菜没有日本菜好吃,而后者则相反。

这样理解之后,我们能够找到一些舒适的感觉。但是罗尔斯用正义统合正义和功利的比较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罗尔斯的这个处理,会将功利主义理论,或者任何涉及社会首要原则是什么的理论都视为他的公平正义论的对手,从而是一种分庭抗礼的正义理论。因为它们对社会首要原则有明确的观点,所以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就是一种正义理论。

联系到我们关于正义概念的狭隘处理,我们最好这样来处理这个问题:按照正义概念,功利主义不是一种正义观念,因为它是一个更宽广的社会规范性主张,而公平正义论是一种正义观念。但是,我们不能因为 x 对象不属于 F 概念的,就不能用 F 概念来处理 x 对象。一个人,我们可以学者的概念来考察他,但这不意味着他整个人完全属于学者。我们的正义概念当然决定了公平正义论这样的理论所描述的才是一种正义观,但着不妨碍我们从我们的正义概念来考察一个属于别的概念的对象,只要它的某些部分涉及正义概念所指定的正义观念,特别是与我们的正义观念有很大不同。

当然,这样的处理琐碎到连差强人意的效果都达不到,但也不能说它完全是一种没有潜力的处理。我希望今后会有更多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