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密与举报
1.秩序与立场
告密与举报,是人们站在不同的立场,对某些相同行为的性质作出的不同判断。立场是人们相对于特定秩序中所处的位置。秩序包含人所共知和接受的规范、原则、准则和信条(以下统称“规范”)。告密问题本来就是一个立场判断:如果甲和乙在某种秩序中从事某种活动,那么当其中一个人将对方的活动向另一个秩序中的人报告,就会构成告密,特别是当这另一个秩序与甲乙二人的秩序存在某种权力关系,比如前者的某种规范禁止后者的某些活动,并可以实际的行动来制裁后者。
说某人的行为是告密,通常情况下意味着识别了至少两个不同的秩序,并且相对某个更肯定另一个。举报则未必涉及不同的秩序,这是告密问题极为特殊之处。
二战之后著名的告密者案大概是这样的。某位德国妇女的丈夫在纳粹军队服役。在一次休假回家时,他与妻子说了一些希特勒和其他纳粹领导人的坏话。妻子后来就将丈夫说元首坏话的事情向当地的纳粹领导报告,导致丈夫被下狱,差点被处死。战后,这位妇女被送上法庭。后来查明,当时她试图以此害死丈夫而另投新欢。当然,她的抗辩理由是每个人都熟悉的:她依照当时有效的法律举报丈夫的违法行为;丈夫的言语按照当时的法律已构成犯罪,她所做的只是使一个罪犯归案受审。
这里没有必要仔细研究告密者案引发的诸多法律哲学讨论。审理法院无法宣布纳粹法律在当时是无效的,因为那是一个事实。它只有援引“良知”和“正义”的观念,并把这些也视为某种法,也就是所谓的“自然法”(尽管判决中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点),来支持自己的判决,从而宣布:“妻子向德国法院告发丈夫导致丈夫的自由被剥夺,虽然丈夫是被法院以违法的理由被宣判的,但是,这种法律‘违背所有正常人的健全良知和正义观念’。”
你会将妻子的行为视为告密吗?这的确是一个棘手的问题,至少这个问题的回答不是非此即彼,而有程度上的问题。如果你在相当程度上肯定妻子和丈夫的关系所依赖的某种背景秩序,即我们所理解的家庭道德,并且认为妻子和丈夫彼此负有某种程度的忠实义务,应当为在他们家庭内部发生的事情在某种程度上保密,那么你必定会考虑妻子的行为构成告密。如果你是当时纳粹地方政府领导,或者是当时衷心拥护纳粹政权的法官,你很可能会考虑妻子的行为构成非常出色的举报,维护了元首的权威,为帝国做出了贡献。
这里明显存在两种秩序,站在这两种秩序的不同位置,人们就会对相同的行为给予不同的判断。但这种判断常常不是非黑即白的。显然,我们可以设想,军事法庭的法官不大可能不在相当程度上也肯定家庭道德,在一定程度上鄙夷妻子的行为,暗中认为妻子的行为是可耻的告密。但他对帝国和元首的法律的忠诚压制了他对家庭道德的欣赏。
在告密和举报的判断之间某种错综复杂的关系的原因,就在于所有的当事人,包括评价者,都不是完全只处于其中任何一个秩序之中。秩序,是一套价值观念体系和拥有这些价值观念的人实施的活动所建立的关系,不是一种空间关系,人们可以凭借思想遨游于不同的秩序,对它们产生不同的偏爱,并以各种身份和角色穿插于不同的秩序。
为了问题的简化,我们完全可以说,德国告密者案涉及道德和法律两种秩序的冲突。尽管当时法律秩序比道德秩序更强劲,能够实施即时的武力制裁而不只是慢腾腾的言语谴责,人们仍然可能更加接受道德秩序而不是当时的法律秩序。如果是这样,人们就会说妻子的行为是告密。
总之,告密的判断宣告了一种行为是卑劣的、应受谴责的,总而言之是恶的,而举报的判断宣告了一种行为是高尚的应受赞赏的,总而言之是善的。然而,实际上它们是建立在对特定秩序的特定立场之上的,善和恶是相对于特定价值标准而言的。我们必须明白,理论上没有什么本身是恶的行为,也没有什么本身是善的行为。虽然如此,由于我们实际上不是更偏爱这种秩序就更偏爱那种秩序,而如果我们的偏爱常常又是真实的,因此我们又不是超脱而是真诚地相信,被我们视为告密的行为本身就是恶的,视为举报的行为本身就是善的。
2.秘密与承诺
只是从相对于对秩序立场的角度来理解告密和举报还不够。告密,顾名思义,涉及秘密。秘密实际上不是一个中性词,而是带有强烈的价值属性。我们都知道,通常人们没有权利知道一个人与其他人的通信,因为这是他/她的秘密。但如果一个官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司法机关却有权让他说出这些财产的来源,但这实际上也是他/她的秘密。然而我们常常更愿意说前者涉及秘密,后者不涉及秘密。当我们觉得某种行为值得保护,无论是基于什么立场,而如果这种行为被其他人知道就会引发制裁,那么我们就愿意称之为秘密。当我们肯定它是秘密,对于泄露它的人,我们也就自然会称之为告密者。当然,不同的人,基于不同的秩序和立场,会宣布一个行为并非秘密。
秘密特别会发生在某种共同体或关系之中,而共同体或关系是以某种特殊的秩序为根据的。如果不是德国妇女本人而是她的情人将他自己听到的坏话向当地纳粹政府报告,那么人们就不那么愿意称他的行为是告密。为什么?因为他与妇女的丈夫并不处于某种特殊的共同体或关系之中。由于这样的差别,丈夫相同的言语对于妻子是秘密(secret),而对于一个外人却只是情报(information)。
是什么赋予了夫妻对彼此发生在家庭内部的言行保守秘密的忠实义务呢?是家庭道德。组建或进入一个家庭或建立夫妻关系,意味着当事人承诺家庭道德的全部或某些规范。这是一个协议,不论是否明确订立。家庭成员需要某种程度的亲密关系,以使家庭和夫妻关系能够运转下去。任何社会都有一些基本的家庭道德,是被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所接受的。这是大众将一种家庭内部的行为视为告密还是举报的最重要根据。
任何在告密和举报之间发生争议的评价,都是以特定的得到广泛接受的秩序为背景的。设想三个小偷预谋三日后盗窃一家银行,结果其中一个人将此事报告给警察。就三人以某种活动构成了某种共同体,即某种伙伴关系而言,这个人的行为显然是告密。但对他的行为性质的判断几乎不可能引发什么争议。因为这个事情所依靠的背景秩序过于稀薄了,没有以得到广泛接受的秩序为背景。
但是,请设想下,假如三个小偷是地下党,准备偷盗伪政府的银行,而其黄金是伪政府在占领区搜刮民脂民膏得来的,而在行事之前的晚上,其中一个人向伪政府泄露了计划和名单。这件事就牵涉了两个深厚的背景秩序,一个是外敌入侵所扶植的卖国统治,一个是反抗外敌入侵的反抗运动。是否告密,取决于你是站在哪个秩序之中且更偏爱什么秩序,而不是这种行为本身是善的还是恶的。
3.背叛与“欺师灭祖”
显然,处于一种共同体或关系中,这个事实为当事人施加了为这种共同体或关系的正常运转所必须的忠实义务。违背忠实义务,将他们在其中所实施的活动向外透露,并引发了其他秩序的制裁(或者有招致制裁的现实可能性),那么这就构成了告密。从这个意义上讲,告密就是背叛。
在古代中国,子女揭发父母罪行,可以说在道德上罪大恶极。即使揭发的是“十恶不赦”(不是道德词汇,是指那些最严重破坏统治秩序的行为)的罪行,这种揭发所招致的道德谴责仍然很强烈。有的朝代的法律甚至不允许子女揭发父母罪行。
一种共同体或关系,越是得到普遍的接受和赞赏,那么其中的人无法保守秘密的行为就越会被人们视为邪恶的告密行为。古代伦理对于律法的强势关系凸显了伦理作为一种秩序的广泛和深厚的基础。这是不以个人的偏好为转移的,即使大众对秩序的偏爱归根结底也是偏爱,但大众的偏爱,本身却不同于个人的偏爱,因为前者能够建立秩序,后者不能。
如果大众并没有相应的偏好,比如说,随着时代的转移,人们不再认为老师和学生之间有某种类似父子的伦常关系,那么即使某些个人还有这样的偏好,那也不能使某种行为由于处于师生关系之中而是告密行为。
现代师生关系不是类似父子的伦常关系,“欺师灭祖”的说法是一种时空错乱。现代师生关系,只是如韩愈所说的,“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也”。老师不类似于父母,学生也不类似于子女。老师只是一种职业身份,自有其职业伦理和法律规范。现代教学活动也不是古代的私相授受,更谈不上独家亲炙。现代教学活动是一种以国民教育体系为背景秩序的公共活动:学校不是私塾,课堂不是密谈,教学内容不是独家秘笈。
这些都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如果某些教师在课堂上向学生宣讲自己未经仔细研究和查证的观点,这本身违背了教学活动所依赖的国民教育秩序。学生如果认为教师的教学活动违背了这种秩序,自然可以向主管部门报告,这是举报而不是告密。这本身发生在教育秩序内部,未涉及任何秘密。
如果有人把这种行为认为是一种告密而不是举报,除了让我们怀疑他/她是否时空错乱(蠢),更重要的是让我们怀疑他/她的立场(坏)。理论上,对任何行为的判断都基于相关的背景秩序。当然,实际上,我们是拥有特定立场的,因此我们会真诚地将违背我们立场的某些行为视为告密。澄清这一点,有助于我们看到,与我们有不同判断的人和我们所处的立场是不同的;也有助于使他们看清楚自己所谓“良知”的实质是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