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进入哲学语境的学术翻译一例:关于格林伯格“How facts make law”的翻译

最近微信公众号“法哲学与政治哲学论坛”刊登了一篇复旦大学周易培博士生翻译的马克·格林伯格( Mark Greenberg)的“How facts make law”( Greenberg, Mark. “How facts make law.”Legal theory 10.3 (2004): 157-198.),译文题为“事实如何创制法律”。因为译者算是我师弟(同校但我们不相识),我 2022 年也曾翻译过此文(作为学术阅读的副产品),再加上这篇译文是以正式出版物的身份问世的,我就不免有些好奇,这位年轻人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准确把握格林伯格这篇在流行法学观念看来十分奇特的论文。结果我发现:译者根本没有进入格林伯格的哲学语境,译文完全丢失了原文的哲学意蕴。这是一个有些典型的学术翻译例子,所以我打算花费些笔墨谈几句。

接下来,我将把我的译文简称为“A 译文”,而把周同学的译文简称为“B 译文”。 1.在我看来,B 译文最严重的问题在于把原文的核心词汇“determination”(或多数语境下其动词形态“determinate”)翻译为“确定”,而不是“决定”。“确定”有很强的认识论意蕴,而“决定”则有更强的形而上学意蕴。如果我们说 “A 确定 B”,如果 A 和 B 都不是主体(一般而言,只要 A 不是主体),则其实省略了一个 “C”,表达某些个主体(或许就是“我们”),通过 A 来确定 B。因此, “A 确定 B”是一个包含断言动作的认识论因素的表述。比如,我们可以说“光谱确定了蛋白质结构”,这不是说实验中的光谱在本质上与蛋白质结构有何联系,而是说实验者通过光谱来识别蛋白质结构。

与之相对照的是,我们可以在如下典型的场合中说“A 决定 B”,比如“金属的结构决定了其导电性能”(想一想,如果我们说“金属的结构确定了其导电性能”是怎样的词不达意?),A 对 B 的决定关系是形而上学的,没有固有的认识论因素,不依赖人们对它的思想或言说(至少就我们目前的讨论而言,当然哲学上对此有很多争论)。

格林伯格原文的核心论证可以概括为一个链条(我可能做了一些简化):

  • 法律实证主义主张特定描述性社会事实(A)在形而上学上决定法律内容事实(B)。

  • 这一点是琐碎的(反实证主义者没有反对),问题是这种决定关系在理性上是如何可理解的(反实证主义者与实证主义者的纷争之处)。

  • 所以,A 对 B 的决定不能仅仅是形而上学决定关系,还得是理性决定关系。

  • 要使得这种决定关系理性决定关系,只有描述性事实不足以建立,必须补充价值事实。

这里至关重要的是理解 A 和 B 之间的形而上学决定关系到底是什么意思。除了深入和准确把握形而上学化了的法律实证主义的基本命题,格林伯格的“模式”(modal)概念很好地帮助我们理解这一点。可以将其理解为:在宇宙中,每当出现 A,则出现 B,比如,每当绿灯亮起,则红灯亮起(在我们想象的黑暗的天空中)。这是纯粹的、赤裸或说本然的(brute)的形而上学关系,被假定独立于任何主体或认识论因素,其存在不依赖于任何心灵对其的断言。

这种关系在支配性的法学观念中极其陌生或奇特,除非经过了特别的哲学训练(特别是需要克服现代哲学强烈的反形而上学旨趣,以及特别是对象规范/价值最近几百年都被纳入自然主义谬误罪名之下的对象被再次实体化的理解)。

它很容易被人们理解为这样一种关系:主体通过描述性社会事实来确定法律内容事实。这是认识论的和解释性的关系,而不是形而上学的关系。还有,甚至“法律内容事实”的说法都有些令人难以理解,因为怀有支配性法学观念的人只会把这个说法理解为“人们相信某个内容的法律规范是有效的或(不那么严谨地的说)存在”的一种有些莫名奇怪的说法。更进一步地,这种关系被我们理解为,要么我们站在社会事实之外,要么位于社会事实之中,通过事实得出对相关法律内容的观念。

但是,格林伯格完全不是要传达这个意思。为了节省时间(我大半夜写作啊),由于关心我们今天这个主题的人想必很熟悉原文,所以我就不系统详细赘述,只是提一些片段。

(1)A central claim of legal positivism is that the content of the law depends only on social facts, understood as a proper subset of descriptive facts. As Joseph Raz says, “H.L.A. Hart is heir and torch-bearer of a great tradition in the philosophy of law which…regards the existence and content of the law as a matter of social fact whose connection with moral or any other values is contingent and precarious.”

这里有两个要点,第一,他论述的法律实证主义的核心主张,至少在他和其他形而上学化了的实证主义者的理解里,“the content of the law depends only on social facts”中的“depend”是一个形而上学术语,即 A 依赖于或说取决于 B(犹如金属的导电性能取决于其微观结构,在形而上学讨论中,依赖关系是一个很常见的概念)。

第二,此处对拉兹的形而上学论述的引用处,格林伯格加了一个注释“Raz also puts the point epistemically: the content of the law “can be identified by reference to social facts alone, without resort to any evaluative argument.” Id. at 211.”格林伯格提醒我们注意,拉兹也在认识论上提出这个要点,后面引用的拉兹的原文中有一个关键词汇“identify”。我们必须说,格林伯格极其严谨地区分认识论和形而上学论述,这不仅是由于其哲学旨趣或立场,更重要的是由这篇文章创见所需要的。

(2)A preliminary point is that the determination relation with which we are concerned is primarily a metaphysical, or constitutive, one, and only secondarily an epistemic one: the law-determining practices make the content of the law what it is. To put it another way, facts about the content of the law (“legal-content facts”) obtain in virtue of the law-determining practices. It is only because of this underlying metaphysical relation that we ascertain what the law is by consulting those practices.

这段论述就更加明显了,格林伯格说,那个 determination relation 主要是一种形而上学的、构成性的关系被关心的,其次才被考虑为一种认识论的。这样,如果“determination”自始至终被翻译为“确定”,就会丢失这被作者关心的首要关系类型。

此外,这里有两个关键的形而上学语境中场景常用的专门术语:“obtain”和“in virtue of ”。在当代哲学文献中,这两个词极其常见。“obtain”指的是一种东西出现,混合着形而上学和认识论的因素:一个东西出现,立即为心灵捕捉或说获得。但一些语境中(比如格林伯格的此文)更强调形而上学的方面。

“in virtue of”则是一个形而上学色彩极为浓烈的专门表述奠基关系相关的形而上学情况的,一般译为“凭借”而不是“通过”,前者指的是 A 可能共享一些 B 的某些实质或接受 B 的某些实质影响而呈现出某种状态,这里的“virtue”就是指那个实质。可以这样简单理解,A 的本质上“沾染”些 B 的实质因素,才能如其所是。这与“通过”的意思相当不同。“通过”是动作事件,是工具性的,比如,A 利用 B 实施某些行为,A 和 B 的性质相互保持独立。这里,主体、行动等因素是被固有包含的。A 利用 B,但不必与 B 共享任何实质,可以没有任何本质联系。1

(3)The term “metaphysical determination” is typically used in a way that implies nothing about the order of explanation or about relative ontological basicness. In this sense, that the A facts metaphysically determine the B facts does not imply that the B facts obtain in virtue of the obtaining of the A facts. Positivists and antipositivists can agree not only that descriptive facts alone metaphysically determine the content of the law but also that the obtaining of the relevant descriptive facts is part of the explanation of the obtaining of legal-content facts. In this paper, we will be concerned only with cases in which the putative determinants are more basic than and part of the explanation of the determined facts. For convenience, I will therefore say that the A facts metaphysically determine the B facts only when the B facts obtain at least in part in virtue of the obtaining of the A facts.

格林伯格的这个对 “metaphysical determination”专门术语的解释,也再清晰不过得说明他有多么希望读者明白,他谈论的不是流行的认识解释的法学观念。“ontological”是说存在论的。

(4)When L says that law practices determine (in part) the content of the law, what sense of “determine” is involved? As noted above, a preliminary point is that L’s claim is constitutive or metaphysical, not epistemic.

这段我甚至都不用多说,等于直接教中文译者“determine”是决定的意思。

2.以上我只是举了一些只言片语,没有从更详细的论证来说明格林伯格对形而上学决定关系的界定。这些论证遍布文章,准确捕捉其哲学意蕴的唯一障碍就是支配性的法学观念:法律根本上是主体的认识和解释活动得到的观念内容。这部分我将列举 B 译文的一些关键翻译,以说明,译者缺乏相关的哲学素养,没有把握原文的哲学意蕴。

(1)除了对“determination” 这个核心术语的不当翻译之外, B译文作者将“brute fact”译为“粗浅事实”。首先,“粗浅”本就是一个认识论意蕴极强的表述。但我们一般用于形容思想或道理,而不是事实。事实被理解为独立于认识和意愿的,是“硬”的(不打折扣的),无所谓粗浅还是厚重(比如,我们并不能严谨地说“这在部分程度上是事实”,说这话时,我们并不是说比如 A 大约是真的)。我将“brute fact”翻译为“赤裸事实”,其实或许有一些其他的译法,比如“本然事实”甚至“纯然事实”“自然事实”等等,其意思很明白,是表达独立于认识和主体的,且在格林伯格此文中强调的未经理性处理过、也还没受价值考量的事实。此外,必须指出的是,“brute fact”是当代哲学中特别常见的术语,只要有这方面的阅读积累,断不会给翻译为“粗浅事实”。

(2)“opaque”与“transparent”。这是一组十分常见的这也术语,经常被用于心灵哲学或表达事物相对于心灵的状态语境当中。B 译文将“opaque”翻译为“隐晦”。我将其译为“暗昧”。这不是我的选择,而是中文学界的一般译法。“隐晦”同样的是表达性的,主体性的和认识性的,一个纯粹的事实不可能有什么隐晦,但对它的表达或观念可能是隐晦的。“暗昧”则特别贴切说明事物相对于心灵而言是无法完全把握的,“昧”即对应心灵的蒙昧状态。

(3)“bent”。原文用它来形容那些非标准的模式,与古德曼(Goodman)的“grue”和克里普克(Kripke)的“quus”做类比。格林伯格选择“bent”这个词是有深意的:它不是说这些模式是”错误的”或”扭曲的”,而是说它们是“弯曲的”、偏离常规的——但在逻辑上完全自洽。这一点对论证至关重要:正因为这些模式在逻辑上无法排除,才需要独立于实践的实质标准来排除它们。

B译为“扭曲的”。这是一个规范/价值概念,它暗示这些模式本身在价值上是有问题的,可被归错的。但格林伯格的论证要点恰恰相反:这些模式不能在纯粹形式或逻辑的层面上被排除(“there is no way to exclude these positions at a purely logical level”)。如果“扭曲”已经指出了它们是错误的,那格林伯格为什么还需要价值事实来排除它们呢?

与之相对照,我译为“奇特的”,暗示它们古怪、偏离平常情况,但并不暗示它们在价值或逻辑上有什么错误。一个“奇特的”模式让人觉得不对劲,但你需要给出实质性的理由来排除它——这正是Greenberg想要说的。

(4)“mental states”。这是最为严重的暴露。这是一个心灵哲学术语。“心灵哲学”的英文就是“philosophy of mind”,而“mental”是“mind”的形容词格。只要有些当代哲学的文本阅读经验,绝不会在像格林伯格这样的语境中将其翻译为“精神状态”,而是将其翻译为“心灵状态”,或者至少“心理状态”(为什么?在当代英美哲学中,mind 有实体意蕴,但 spirit 没有,后者的实在地位会被认为不值得认真对待的,这是学术传统问题)。“精神状态”完全把读者带到了与当代英美哲学无关的语境当中。类似的还有“mental content”,B 译文为“精神内容“,实在匪夷所思。

(5)“in virtue of”。前文已述。

所有以上哲学专门术语,是只要有基本的当代哲学文本阅读经验就可以正确处理的。

3.最后我们返回“determination” 或 “determinate ”的“确定”翻译造成的严重理解障碍.这部分将简单说明,并不附原文了。

(1)「几乎所有的法哲学家都同意,非规范性的、非评价性的、偶然的事实——简称描述性事实——是法律内容的确定因素之一。尤其是关于立法者、法官、其他政府官员和选民的行为和精神状态等一般经验事实在确定内容方面发挥了作用。然而,相关的描述性事实,我们可以简称为确定法律的实践法律实践(或简称实践)」

这里的“确定”,直接把前半段大概本来就有的认识解释论的支配性法学观念意蕴直接与后半部分更明白的形而上学意蕴论述“拉齐”:人们通过一些事实来确定法律内容。这为 B 译文奠定了基调。

(2)「初步来说,我们所关注的确定关系,首先是形而上学的或构成性的,其次才是认识论的: 确定法律的实践创制了(make)法律内容。」

严重的问题是“make”被翻译成“创制”,还是支配性的法学观念,人们通过事实来认识或创造法律内容。这是根本上严重错误的暗示。“make”是形而上学的,就是“导致”“致使”的意思。B 译文将论文的标题“How facts make law”翻译为“事实如何创制法律”是绝对错误的关键把握。“创制”蕴含了主体和意图,是实践概念。但这完全不是格林伯格想要说的东西。这些错误的暗示,将绝对把任何缺乏当代哲学语境敏感的读者完全偏离格林伯格的哲学教诲,待会到他打算超越的支配性法学观念。2

4.最后谈谈“rational determination”。B 译文翻译为“理性确定”,把其他的“determination”的翻译都与之“拉齐”。我当时在翻译时,颇为犹豫,最终翻译为了“理性的决定”(我不会翻译为“理性决定”,因为“rational”是一个形容词,哲学翻译切记擅自改变原文的词格,一些人喜欢把英文名词动词化以符合汉语习惯,尤其是灾难)。

显然,我的做法和他的做法是相反方向的“拉齐”。我必须坦诚地说,“rational determination”中“determination”的无论翻译为“确定”还是“决定”都不尽人意。格林伯格的追求是,形而上学决定关系需要在理性上是可理解的(在“How facts make law II” 说的更清楚,此文我也有翻译)。理解一件事情并不会改变它。所谓“形而上学决定关系需要在理性上是可理解的”,更应该被理解为:A 对 B 的决定关系(不会被认识改变的形而上学的基底)的“身上”发生了一件心理事件(mental event),即心灵有理由理解它,因此从这意义上说,“rational”的是说这种决定关系是合理的,最终,它是“合理性的决定”。但重要的是,决定关系的合理性,完全不改变其任何性质或状态!

当然,“心灵有理由理解它”,到底理解了它什么?理解了它为什么如此吗?还是重复了一个认识论琐碎的立场,形而上学的事实终究要被认识论处理?既然他谈论“brute fact”,那么决定关系是否合理性,意义是什么?“rational determination”的意义在哲学上是不明和混乱的。格林伯格自己也说,“rational determination 是一种有趣和不寻常的形而上学决定,因为它涉及理由的概念,后者最好被理解为一种认识论概念。如果是这样,认识论概念就在形而上学关系中发挥作用了。”读者仔细品味,是不是含混的暗示,一个形而上学事实被理解了之后,似乎反过来被后者影响了(因果性的)。那么这在哲学上有什么困难?我请读者自己判断了。

5.总之,B 译文系统地将原文几乎所有关键表达改成了包含主体、认识、实践、价值因素的术语,把读者从格林伯格的形而上学语境拉回到那个主体通过什么认识或解释法律内容的支配性的法学观念。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无非是哲学训练的缺乏。我一直认为,当代中国的年轻学者们,想要弄清楚英美哲学语境下的法哲学,不能只读法哲学,还得给自己机会系统地研读一般哲学。值得一提的是,看到译者在致谢部分“感谢作者及其同事Rachel Liu的校对与帮助”,我一时间有些不知所措。哲学素养缺乏,可能不是我们中国年轻人的独有问题。

附术语对照表

原文A译文B译文
determination / determine决定确定
brute fact赤裸事实粗浅事实
make law致使法律创制法律
obtain… in virtue of凭借……而获得通过……获得
opaque暗昧的隐晦的
rational determination理性的决定理性确定
metaphysical determination形而上学决定形而上学确定/决定
bare metaphysical determination赤裸的形而上学决定单纯的形而上学决定
bent奇特扭曲
mental states心灵状态精神状态
mental content心灵内容精神内容

Footnotes

  1. “in virtue of”其实或许还可以译为“因由”。“凭”的原始意思是身体倚靠,而“因“的原始意思身体倚靠器物或席子上的样子,“凭”和“因”有相似的原始意思。“由”则有路径分叉的原始意思。“通“和“过“相对于“凭”“因”“由”等原生造字,已经是抽象的次生组字。当然,汉字的原始意思也在变化,最终仍需要以当代语感为依准。但是,在表现微妙意思的学术用语时,原始意思就指的更多考量。

  2. 在学术翻译中,即使细微的意思差别,也需要重视。比如,在严谨的学术语境中,“make”完全不应该翻译“创造”,而做好被翻译为“制作”“制造”“造成”“使得”等,就是不要出现“创”字,前者蕴含从无到有造出某物的意思,后者则单纯指事物被造出来,比如你从没有椅子的理念和没有椅子的实例的情况下,产生其理念并依理念造出椅子,可谓“创制”。所以,我们一般最好把“create”翻译为“创造”或“创制”,而英文表达上帝造世界用“create”而不是“make”,正是强调上帝从无到有造出世界,并不依赖既定的蓝图(特别是当认为蓝图最终也属于世界的一部分时,这一点尤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