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与应当是

如果最近这些文字有读者的话,那他可能对闪电-雷声极不耐烦了。无论人们怎么想,和休谟一样,我把对印象的讨论看作是对殊相和共相(以及与此相关的具体与抽象、内涵与外延的关系)的讨论,涉及确定的重复项、确定的可重复项和可确定的可重复项问题。在前两篇文章,我一直期待印象充当接触对象的殊型的角色。从印象向前跨一步就是殊相(把它理解为真正的对象,或者说对象本身);但遗憾的是,每次捕捉到的殊相都其实是其殊型(token)。其实,说一个对象被捕捉、觉知、确定、观察,总是与此同时出现其殊型。每当出现一个 △,总会出现一个 ○(无论它是什么),单纯只有 △ 的对象的事情不可能发生,一个不与其他什么发生关系的对象根本不可能被设想。古希腊人相信,任何人都有其精灵守护者,我们则认为,任何对象都拖着一个殊型。在这里,就已经显示了规范。

如果 △ 代表闪电,而 ○ 代表闪电印象,那么怎么理解 △ 和 ○ 的出现呢?我在前一篇文章仔细考虑过这个问题。真正实际出现的只是 ○,△ 是由 ○ 推出的,但一旦这一过程完成,很难再准确区分 △ 和 ○ 了。依据上面的描述,一开始,△ 属于应当是,○ 属于是;但当这个推论完成之后,△ 必须属于是,而不属于应当是。

为什么?关键是 ○ 的身份——如何重构“是”(be)的逻辑,由此理解是(be)和应当是(ought-to-be)的关系呢?我在上文多少有所暗示,○ 是规范性的,它例示在一个网络中发挥特定功能的节点。△ 是被这个网络投射的结果。起初 △ 是个占位(place holder),当这个网络将 ○ 投射到这个占位上,就确定或者说捕获了一个对象,没有那个网络的投射,它就只是个占位,根本不会被设想,一旦它被捕获,就发挥“黏贴”在它上面的那个 token 所例示的 type 的功能。

这里的网络是什么呢?在特定的情形,它就是一个语境、环境乃至一个函数或程序。就这里所关心的哲学问题来说,这张网络就是经验知识。按照一种哲学处理,知识、概念、逻辑和理由的空间都是由语言的网络编织的,都是规范的事情。现在可以说,捕捉一个对象,就是给它一个特殊的名称,从而将其抓去执行该名称所属的谓词或概念在这张网络内的某些功能。人们花了好长时间,大概是在 16、17 世纪之后,才逐渐认识到知识具有规范的身份。

现在,让我们整理下殊相、殊型、普型、谓词和网络的关系。首先

(1)a is t

说的是殊相(对象)a 是殊型 t,这里的“是“和其中的 is 作等号理解。现实中,t 其实是书写(inspection)或发声(utterance)。然后

(2)t is a T

说的是,殊型 t 属于普型 T。其中的 is a 一起理解为属于。T 发挥分类谓词(sortal predicate)的功能。现实中,T 其实是字符。然后

(3)T is a PC

说的是,字符属于一个谓词。其中的 is a 一起理解为属于。PC 发挥分类谓词的功能。现实中,PC 其实是形容词。

(4)PC is a CP

说的是,谓词 PC 属于一个概念。其中的 is a 一起理解为属于。PC 发挥分类谓词的功能。其中的 is a 一起理解为属于。PC 发挥分类谓词的功能。现实中,占据 CP 位置的还可能是属性。

可以看到,(1)中各项的身份都很独特。is 执行等号的功能,而 a 被作为对象;由于 a=t,所以 t 就是 a,a 就是 t。我想,许多人在讨论到“是”与“应当”二分的时候把“是”作等号理解(要是也能做谓述理解,或许就少了许多愚蠢肤浅的讨论了)。“应当”作何理解比较麻烦,没有一些背景说明,这个问题是说不清楚的。有时人们说的是,当已经确定 a 是 t,则对它投射新的谓词,以修改它的属性或状态。可是这里的麻烦在于对 t 的描述要限定在多大范围内,否则我们怎么能清楚在什么基础上修改它的属性或状态。这里的麻烦正在于对“是”本身逻辑的处理。我会努力说明,但凡“是”,就不能不蕴涵“应当”,没有“应当”的约束,就什么也不是,或者什么都是。

除了(1),可以看到其他的陈述的右边都发挥分类谓词的功能,is a 联合起来理解,做属于理解。这意味着除了殊型与对象接触的那一环节或部分(不妨想象一张网络的边缘),其他环节或部分在做的事情都是确定什么发挥什么功能,并一步步引入到网络内部,与其它节点交互。

现在有几点评论。

第一,(1)-(4)可以发生在任何语境或实践当中,其中必有什么充当对象的角色,而在其充当对象时(即“是”的确立),就与此同时确立了它在一个语境中的功能。对象之所是在于其所应当是。语境是规范的,其中的各节点都发挥着特定的功能,整个语境会作为一个节点被纳入到更大的语境中发挥功能。脱离语境的对象根本就不是对象;但在一个清晰的语境中得到描述的对象确实是,而不应当是。脱离清晰的语境来谈论一个对象,只能把思想弄的一团糟。稍有不慎,语境就在变化,其中某一节点的改变会改变被殊型命名的对象的功能,使这对象昔之所是已非今之所是也。

第二,就哲学上的旨趣而言,a 是哲学家关心的真正对象或物自体,是整个理智活动的真正对象,是经验知识的真正内容。在这里,不同的哲学家们说什么的都有。我的观点是,经验知识处于一个由同样是经验的语言网络编织的理由的逻辑空间内,一切认识都是规范的事情,但就任何既定的认识状态而言,事物或对象当然如其所是。

第三,在绝大多实际的语境中,所谓真就在谓述当中。当说任何事实或对象是真的,它不过是说相对于什么其他事实或对象是真的。当我说“这是 △”,△ 不能孤立地出现(无论是在自然中还是心灵中),一个 △ 被设想,至少会同时有像某些哲学家所说的意向的存在。经常发生的情况是,正如我们一开始说的,一个 △ 的出现常常伴随一个 ○,两者都是对象,不过当把 ○ 用作指示、指称、谓述或描画东西时,对象本身是 △ 而不是 ○,“△ 是真的”,这是说有另一侧的什么对象比如 ○ 对之执行某种工作或功能。在这里,陈述 △ 的语言是对象语言,而陈述 ○ 的对象是元语言;对象语言和元语言在一个谓述实践中发挥相对的功能。

有人可能会说:

你说对象兼具是与应当,并且对象的存在相对于其他对象而言,而且对象的真存在于谓述当中。那好吧,现在我发出“电脑”的声音,这声音与电脑真的没有区别吗?不发出“电脑”的声音也可以发“computer”的声音,或者干脆别的任何声音。就算不发任何声音我也可以写出某些标示来。或者我干脆抱起它向你展示。好吧,你或许会告诉我,当以“电脑”或“computer”指称它时,这些语言对象所在的我们各自的网络并不完全相同,因此所发挥的功能并不完全相同。但这能改变任何电脑本身的事实吗?这难道不是不改其同一性的电脑在各自的网络内与其他对象发生或许不尽相同的关系的事情吗?而且,至关重要的是,是什么会让你如此费力区分“电脑”和电脑的吗?就算二者都是对象,都有经验形式,你告诉我,你真的没有感觉到二者的差别吗?

那么请他继续告诉我们,他究竟向我们展示了什么?他能否不用任何语言对象来描述它?实指定义是有问题的,把亚里士多德拉到我们身边给他展示这台电脑他可很可能一片茫然。把一个狼孩置于同岁的正常孩子的环境中,他感知和思想(如果有思想的话)的与其受教育的人类同胞有着天壤之别,因为他缺乏受教育的人类同胞的那个巨大的、繁复的网络。

的确,感知不会欺骗我们,即使我们是钵中之脑,我们的感觉或经验还是如其所是的真实,而且与我们所说的什么谓述或语言对象迥然有别。很好,的确没有人怀疑这一点。在真的事物和假的事物之间,以及各种真的事物之间,我们对它们的差别的感知都是那么的清晰,那么不可更改。恰恰是不可更改的感觉误导了我们。但过去对我们来说不可更改的感知的确一再更改。但他也许会说,它们不过是被分析为其他要素了,他不会使自己的立场混淆于心理主义的立场。

确实,任何人都认为眼前的电脑真的存在,是真实的,这种感觉不可更改,即使头一次看到它的亚里士多德,也只是有待将其正确地放置于规范网络内。说到规范网络,我们的承认,一定有一种整体的世界图景使得我们如其所是地感知到电脑或任何其他东西。可以想象在超验的领域或在神的视野里,一切又是另一番情景。就科学实在论而言,科学是常识路线的精致化,科学处理事物和认识的方式本质上与常识的没有差别,在科学内部在寻求解决当前困境的钥匙很难,因为科学只是存在常识大陆的中间地带。只是在从这个大陆延伸出的哲学半岛,我们才发现以不同旨趣处理这一切的人。哲学不是常识或科学路线的直接延伸,虽然哲学半岛是由常识大陆延伸而来。(我想读者不妨读读《科学实在论和心灵的可塑性》或《科学革命的结构》。当然,要是他对理论物理学家的工作有所熟悉的话,也就不用这么麻烦了,对他来说,在这点上到底是什么情况非常明显。)

绝不否认,经验知识中的对象如其所是,但也绝不忘记,经验知识实际处于理由空间之内。是否因果空间的一个 △ 对理由空间的撞击产生一个 ○ 的感知,这是不可认识的;是否我眼前的电脑是因果空间的一只熊,这也是不可认识的;是否真如古希腊人所说的每个人头顶都飞着看不见的精灵,这也是不可认识的。哲学半岛上的居民只能大致做些猜测,设想我们的经验世界不过是另一个超验世界的投影。而且,用不着这样想我们的世界,因为那个超验的世界和我们的经验世界不共同在一个真正的(如果你愿意这么说)世界当中吗?我们就在经验世界中想问题就好了,即使在这个世界中,一定有被塞拉斯所谓的世界故事呈现于其中,像一个不断改变形状或位置的矩阵,在真正的世界中漫步,投射了其中的某些要素及其关系。

哲学家不能放弃对这样的问题的思考,这是他的工作。哲学家的首要工作不是为日常辩护,而是努力超出日常,然后以不同的方式回顾日常。蒯因在一篇题为《哲学已经远离了它的人民》的文章中说当代哲学确实已经变得与人民没有关系,但何止是当代哲学呢?

到这里,再想想休谟关于是与应当的困惑。休谟认为是比应当是更容易把握、更为确定吗?在一般的讨论中的确如此。但对休谟自然主义版本的解读里,情况恰恰相反,应当是而非是,或者说规范而非事实,更容易把握、更为真实。只有在一个规范的语境或网络里,在某个对象与其他对象乃至背景或环境的关系中,它才能如其所是,然而它之如其所是,正在于那个背景或环境使然,因而在本性上应当如是。

我没有讨论休谟印象概念的另一个重要启示。这个启示涉及到(L’)和(T’)对(L’)和(T’)的投射,其中一个重要的问题是理解规范和规则的本性,这是我一直想要接近的目标,上篇文章末尾的承诺不得不要在下一篇文章中得到部分兑现了。

2020/3/7 南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