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通过钢牙救主的故事建立了一个关于解释模式的基本区分:科学解释强调因果机制但回避意图,而灵性解释则专注于意图但缺乏机制说明。这种区分为后续讨论奠定了概念基础。接着,作者将这种解释模式的思考扩展到人类行为。通过探讨还原论的威胁,作者揭示了一个深刻的哲学问题:如果连人类的意向性都可能被还原为神经活动,那么我们对法律概念中"意图"和"规范"的理解需要重新审视。在此基础上,作者转向法律哲学的核心争论。通过重新阐释奥斯丁的法律实证主义,作者提出了一种心理事实的解释:人们确实会通过获得特定社会事实的经验来确认自己把握到了规范,这种从事实到规范的跨越本身就是一种可以被科学研究的心理现象。最后,作者探讨了这种自然主义法律观的深层含义,认为即使在还原论的框架下,法律实证主义仍能保持其解释力,因为它准确描述了人类的法律经验模式。
法律渊源是一个不适用于中国法律实践的法律概念,由于缺乏对德国成文法传统和英美判例法传统的准确理解,以及中国自身发展的极为强的成文法实践模式,法律渊源的理论被扭曲了。
这篇题为《大学教育观察》的文章是作者在高校任教近一年后的深度反思,文字诚恳,情绪浓烈,论述绵密。整篇文章的主旨围绕一个核心问题展开:在大学教育中,教师和制度是否真正关注学生的成长与需要,还是已经沦为追逐KPI和行使权威的工具?
作者针对赵英男博士在《一般法理学的社会科学化:动因、路径与反思》中对哈特方法的解读提出质疑,核心论点可概括为:赵文将哈特的“概念阐明”错误地解读为对法律本性的形而上学探究。赵英男认为哈特将概念分析等同于探究法律自身的必然属性与本质,而作者通过重读《法律的概念》及其早期论著,力证哈特更倾向于“概念阐明”——即分析习惯性用法和制度结构——而非追求某种先验的、存在于“宇宙”中的法律实体或属性。对拉兹及其后学的区别化处理。作者指出,拉兹等人的确把哈特的概念阐明传统引向了一种明确的形而上学身份,将“概念分析”与“探究事物本性”混为一谈;但赵文却将哈特与拉兹的立场混同,没有细致地区分二者的断裂与延续。
这篇文章主要探讨法律体系的逻辑构成,提出了一个理想法律体系的模型,并尝试解释现实法律体系如何在这个模型中得到理解。在我们的模型中,从法律概念、法律实践到法律体系都共享社会规则的一个双重异质结构解构。法律概念,通过事实探究规范;法律实践,通过社会中一部分人的特定社会事实来识别社会规范(法律规范);法律体系,通过判准性事实维持的底盘来识别和实现作为观念的法律规范。社会规则的双重异质结构就是,通过看群体成员普遍做什么的事实问题来设想应当普遍做什么的规范问题。所有这些都有这样一组异质范畴,事实和规范,并且可以这么简单理解,通过事实的规范实践。最终,我们可以将整个法律体系视为一个超大号的社会规则。这深刻揭示了人们规范实践的本质,通过事实趋向规范,与两点传统思想完全不同:事实和规范的二分;规范获取的理智独立性。
这篇文章非常粗陋地讨论了一些关于法律原则的问题,为理解法律原则的性质、地位和作用提供了一个初步和全面的框架。文章没有对法律原则的来源展开任何讨论,这是一个特别独立和重要的问题。
法律自创生理论在有的文献中被描述为一种先验哲学,完全不是经验性的观察。我们了解到,其实这种理论实际上从法律实证主义提供的法律体系图景开始它的工作的,并有意整合了法律现实主义的一些优点。这篇文章试图更准确呈现法律实证主义的图景,因而甚至比法律自创生理论更准确呈现了它的问题意识起点,所以不但有望使读者更加准确把握法律自创生理论的理论图景,也通过这种更准确的对照,尝试发现它的可能问题。
在这篇教学材料中,我提出了一些从中介论、指示论触发的论述,重构了法律实证主义的理论叙事,认为法律规范是人们以事实探求规范所获得的操作化版本。对法律概念——它就是人们以事实探求规范的心理模式,一种心理事实——的分析是全新的,但进一步的课题和困难需要在新的文章中讨论。
这篇文章讨论了协和医学院的“4+4”学制引发的政治哲学思考:偏爱子女是人之常情,但由此导致的政治实践危机也是一种现实,这种现实似乎短期内似乎可以采取某些制度缓解,但长期来看,似乎又只能任由时代变迁来重置一切。
文章通过对成文法传统和判例法传统的对比分析,揭示了法律渊源理论在理论和实践中的混淆与矛盾,并提出了对法律渊源概念的重新审视和理解。直面一个看似 “细微” 却直指法律方法论根基的问题:当主张法官需通过 “法律渊源” 建构 “裁判规范” 作为裁判大前提时,为何我国司法实践中法官始终直接援引立法条文(如 “根据《刑法》第 ×× 条”),而从未宣称 “根据裁判规范”?这一现象级观察背后,暗藏着法律理论与实践的深层断裂 —— 前者基于判例法语境的 “司法中心主义” 预设,后者遵循成文法传统的 “立法中心主义” 逻辑。